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何钦佩)精心包装成功老板人设,借恋爱之名骗取对方信任,再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钱款,事发后为掩盖罪行再出具借条,企图将刑事诈骗伪装为民事借贷。这一连串煞费苦心的套路,终究被识破。近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案金额4万元的诈骗案时,办案人员没有局限于4万元犯罪证据审查,而是通过逐笔核验转账记录敏锐发现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另一起同类犯罪,追加认定10万元诈骗事实,最终将诈骗总额由4万元认定至14万元,让自以为手段高明的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源于一段看似甜蜜的网络恋情。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小华结识,此后便以频繁的嘘寒问暖、甜言蜜语来营造人设,快速拉近双方距离。交往期间,李某租赁豪车伪装身份,谎称自己是投资生意的老板,塑造出事业有成、资产雄厚的成功商人形象。在层层包装下,李某逐渐取得小华的信任,两人感情迅速升温。

(图片由豆包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见小华已足够信任自己,李某便以投资经营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向小华“借款”4万元。然而借款之后,李某便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面对小华的多次讨要,李某先是百般推诿,而后直接拒而不见并彻底失联。察觉被骗的小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发现,李某在向小华“借款”前早已是多起民事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未执行金额已达十余万元,名下多张信用卡严重逾期,从小华处“借”来的这4万元全部被其用于赌博和归还欠款。2025年4月25日,公安机关遂以李某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4万元为由,提请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无正当职业与稳定收入,在明知自己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虚构投资经营事由骗取小华4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办案人员在逐笔核查李某的转账记录时,几笔异常转账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在与小华结识前,李某曾多次收到外地女子小玉的转账,累计金额10万元。面对讯问,李某辩解称小玉是前女友,10万元的转账系借款,自己已向小玉出具借条,不是诈骗。
手握借条,这10万元究竟是民事借贷,还是隐藏的刑事犯罪?针对李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列出了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核心事实补充证据:一是核实李某借款时经济状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查清其借款理由是否真实、钱款去向与用途;三是确认借条出具时间是在借款时还是借款后、出具借条是否系其真实自愿行为;四是核查李某出具借条后有无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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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据链条不断完善,案件真相水落石出。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的作案手法高度雷同——其与小玉也是通过网络平台结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同样以投资经营为由多次向小玉借款。小玉多次催要后,李某被迫出具借条。借条虽载明还款期限,但李某分文未还,并失联。更为关键的是,李某在向小玉借款之前,已经面临多起民事诉讼,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由于他自身不具备还款能力,因此钱款到手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2025年6月30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4万元我只是借来周转,前面10万元我打了借条,这也是诈骗?”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检察机关认定其诈骗14万元的意见,李某拒不认罪,反复辩解“我不是不还,只是现在没钱,以后会慢慢还……”
针对李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进行法理剖析,直击核心:“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界限,关键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出具借条,而是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借款前包装身份、营造人设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后虚构投资经营事实骗取钱款,所骗钱款全被用于赌博和还债。借条不过是掩盖诈骗犯罪的工具。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绝不是一句‘以后会还’就能掩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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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诈骗两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4万元,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5月13日,该案开庭审理,李某当庭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小华4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借条不是规避刑事追责的“免责凭证”。行为人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经济往来中要提高警惕,切勿因感情冲动盲目转账汇款;如遇电信网络婚恋诈骗,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等证据材料,最大限度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