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蔡蕾
男女同居生子后,双方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男子私自将年仅3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走并藏匿。女方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获得法院支持。7月28日,湖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样一则案例。

发布会现场 朱向东摄
王某与张某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婴儿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王某母乳喂养、贴身照料。当年6月17日,张某和王某发生感情纠纷,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孩子抱走藏匿。王某当日报警,查实孩子由张某抱走。后王某多次交涉无果,于2025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张某立即停止对婴幼儿抚养权的侵害并告知婴幼儿具体位置、将婴幼儿交还;禁止张某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其行使监护权。
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未征得王某同意,私自将3月龄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离并隐瞒下落,其行为既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王某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又不利于哺乳期婴幼儿生理成长需求、损害孩子身心健康。
经向张某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拒不送还婴幼儿,法院依法在6月23日当天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实告知婴幼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王某送回婴幼儿。
第二天,张某就将孩子送了回来。
法官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的一项紧急保护制度。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不立刻制止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禁止跟踪、骚扰,禁止侵害姓名或名称等。
法官介绍,该案中,张某在婴幼儿仅3个月、尚需母乳喂养和贴身照料的情况下,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婴幼儿带走并拒不告知下落,其行为不仅使婴幼儿脱离母亲安全、稳定的照护环境,更剥夺了王某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哺乳期婴幼儿一旦被藏匿,每一小时的脱离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一般的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紧急保护的需求。人民法院及时作出禁令,有效防止了损害扩大,迅速恢复了原有的监护秩序,展现了人格权禁令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独特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