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再就业通勤受伤,算工伤吗?阳江法院判了
南方Plus客户端  1小时前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现象日益普遍。然而,这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明确超龄劳动者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谢某入职某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某日,谢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事后,谢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受伤后,谢某未再回公司工作。因公司拒绝赔偿相关费用,谢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其与某公司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不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需以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对谢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给谢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为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提供了权益保障。此外,根据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对于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学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人员,用工单位可以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时,可为其参保“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同时完善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提醒,以规避法律风险。超龄劳动者则要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认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张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