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的主播、客服端的助手,虚拟数字人已经广泛融入公众生活。行业爆发式增长的背后,技术秘密侵权风险也随之攀升。
4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虚拟数字人的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德某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495万元。
原告赛某公司是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企业,自主研发了虚拟数字人产品,并针对相关技术搭建了全流程保密体系。被告付某等五人,此前均为该公司的核心人员。
德某公司曾与赛某公司洽谈虚拟数字人的采购项目,但最终未达成合作。在洽谈结束后,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并入职德某公司。同年,德某公司便上线了与赛某公司高度相似的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还推出了同类产品。
经技术比对,两家企业产品的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相似度超90%。赛某公司认为自身技术秘密遭侵犯,遂提起诉讼,要求付某等人与德某公司赔偿2500万元。
法院查明,涉案的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技术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付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上述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而德某公司在与赛某公司合作未果后,集中招录对方核心人员,并利用相关人员的侵权成果开展同类业务,与其他被告形成了共同侵权链条。
法院认定,七名被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主观侵权故意显著,不仅给赛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赛某公司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万余元。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