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深圳市光明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发生一起因劝阻吸烟引发的纠纷。市民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现场发生争执。经警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同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依法对陈某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劝阻吸烟”最后引发关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25日对此展开调查。
劝阻无效后用饮料浇灭烟头
据当事人王女士接受媒体采访介绍,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王女士在光明区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候车,事发时正在下雨,多名乘客均在遮阳篷下候车。候车期间,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内抽烟。王女士首先是言语劝阻,但遭对方拒绝。记者了解到,随后,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王女士随后报警,双方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双方事发当晚达成和解
记者从警方获悉,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因双方均坚持追究对方责任,警方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按照执法程序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在调查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当晚10时许,在警方协调下,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责任。
据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民警曾表示“公交站应不属于禁烟范围”,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民警查询相关法规后发现错误,已当场纠正并致歉。
吸烟者该不该处罚?
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记者留意到,其中焦点问题之一,是该男子在站台吸烟该不该处罚?
记者了解到,4月25日上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执法支队根据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对陈某在公交站台吸烟的违法行为展开核查。经调查,陈某承认其在禁止吸烟的公交站台吸烟的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其行为违反《深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执法部门已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陈某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执行。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执法部门核实,陈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
相关检查符合规定
记者留意到,此事的焦点问题之二,是警方的执法是否存在瑕疵?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光明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记者了解到,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开展调查,按规定对双方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检查。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警方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此事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和讨论。大家认为,男子在公共场合尤其是禁烟区域吸烟,此行为本来就不对,市民予以劝导也是热心之举。也有市民理性看待,觉得目前生活节奏很快,对于身边的事情,更应该理性看待,避免冲动之下引发争执。
法律界人士:可善意提醒或留证举报 切勿私力强制制止
此事也引发法律界人士广泛讨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鹏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普通市民若善意劝阻无效,最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是留存证据,向对应行政执法部门求助,由专业行政人员依法处置,而非自行采取泼水、争执、阻拦等强制手段。即便市民出发点是制止不文明违规行为,一旦私自采取强制干预手段,对他人造成干扰、冲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会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律师臧建也公开表示,公安机关执法有着严格规范,办案需在指定区域开展,遵循标准化流程,全程视频留痕、有据可查,兼顾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同时,针对此类引发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当事人在公共平台发声需保证内容真实客观,相关部门也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透明处置事件,维护公众知情权与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 黄力雯 审读 梁松滔 二审 关越 三审 郑蔚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