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租到“凶宅”,可否解除合同?法院判了
羊城派客户端  1小时前

房东出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租客得知实情后,要求房东解除合同、返还押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被拒绝。租房租到了“凶宅”,能否解除合同?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已生效。

2025年5月,王某与房东高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高某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后正式入住。当年8月,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王某向房东高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并要求支付搬家等费用未果,随后又报警并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也被高某拒绝。王某遂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高某退还押金和租金、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高某作为出租人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承租人王某。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高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高某应向王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房屋虽为不动产,但其居住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属性上,更承载着承租人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租户的租赁意愿,甚至对租户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出租人隐瞒“凶宅”事实,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告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租客在租房时,除关注房屋位置、价格、装修等常规因素外,可向邻居、物业、社区等了解房屋历史情况。一旦发现房屋存在隐瞒事项,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也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房屋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 | 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杨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