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7尾鱼获利50元被判拘役两个月,法院与律师详解:入刑关键在使用禁用渔具
封面新闻客户端  1小时前

  封面新闻记者 刘彦君

  近日,四川邻水县一名67岁男子倪某因使用真饵复钩钓获7尾鱼、获利50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不少人质疑:获利仅50元,为何要承担刑事责任?4月8日,该案审理法官之一及律师皆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该案入刑关键不在于渔获量少、获利微薄,而是在全年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

  法官判决

  禁用渔具是红线,不论渔获多少均可能入刑

  日前,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8日,67岁的倪某在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使用真饵复钩钓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此前,倪某曾于2025年9月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4千克出售给他人,获利50元。

  经认定,倪某共捕获鲢鱼1尾(1.485千克)、鳙鱼6尾(9.745千克),合计11.23千克。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倪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面对质疑,该案办案法官之一的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珧杏向封面新闻记者详细解释了定罪逻辑,倪某作案的大红河某河段属于天然水域,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该区域为全年禁捕区域。

  更关键的是,倪某使用的钓具为真饵复钩,钓钩数量达8个。自2021年12月1日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正式施行,明确将“钓钩数7个及以上的复钩钓具”列入禁用名录,适用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这意味着,无论是真饵还是拟饵,只要钩数达到或超过7个,均被禁止使用。刘珧杏解释:“复钩的捕捞强度大、效率高,对渔业资源保护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被明确列为禁用渔具。”

  她强调,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并不以实际渔获数量或获利金额为前提。“入刑的标准,不是看他钓了几条鱼,也不是看他获利多少。即使他没有钓到鱼、没有获利,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了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就可能构成犯罪。”

  刘珧杏还透露,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倪某的具体情节,判处缓刑属于较轻的处理。同时,她提到农业农村部门此前已对当地居民开展了禁渔宣传,群众对使用多钩钓具可能违法的情况应有一定认知。

  律师释法

  定罪依据充分,缓刑体现宽严相济

  针对网友的质疑,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分别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两位律师均认为,倪某的定罪依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即属“情节严重”。倪某所使用的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或“串钩”),已被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明令禁止。因此,即便其仅钓了7尾鱼、获利50元,仍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量刑,林小明律师指出,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尚在合理范围内。赵良善律师补充,倪某存在高龄、渔获量少、获利微薄等从轻情节,法院适用缓刑,既坚守了长江十年禁渔的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个案情节,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针对部分网友认为“法理与情理冲突明显”的观点,林小明律师回应称,这种看法源于不了解该罪构成,误以为判刑只因“7条鱼、50元钱”,实则关键在于使用禁用工具,加上捕捞数量与获利金额与被判刑之间的不对位冲突,造成错觉。

  对于“为何不直接行政处罚”的疑问,赵良善律师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刑法规制的“情节严重”情形。司法谦抑性在本案中已充分体现: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且量刑上适用最轻刑罚、给予缓刑。林小明律师补充,本案符合犯罪构成,依法追责并无不当。

  这起案件也给普通垂钓者敲响警钟。林小明律师提醒,垂钓者要注意区分休闲垂钓与经营营利,主动学习相关法规。赵良善律师给出了三条准则:禁渔区域不下竿、禁用渔具不使用、渔获不售卖。他建议垂钓者提前查询禁渔信息与合规钓具标准,牢记合法休闲垂钓需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合规双钩)”标准,渔获物仅限自用,严禁售卖。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法律、社会、生态效果统一?赵良善律师建议构建分层治理模式:对单纯误钓、无售卖等轻微行为以行政处罚为主;对轻微刑事犯罪多适用缓刑、罚金,同时判令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加大普法宣传,划定合法垂钓区域。林小明律师则强调,以鲜活案例警示宣讲,加强鱼类市场监管,从源头减少非法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