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好友驾驶刚购买的无牌拖拉机,在返程路上坠下约30米高的路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子家属起诉其好友索赔137万余元。近日,四川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此案。
▲涉事拖拉机
2024年3月14日,凉山州会理市居民余某彬应好友岳某顺之邀,陪同其前往攀枝花市米易县购买二手拖拉机。经协商,岳某顺以1.7万元购得杨某和的无牌照拖拉机,并通过微信支付款项。
返程时,余某彬驾驶该拖拉机,岳某顺另驾他车随行。当晚7时许,余某彬驾车行至米易县傈僳族乡高隆村便道时,拖拉机坠入约30米高的路坎下,余某彬受伤,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8点50分,余某彬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彬死亡后,岳某顺向余某彬家属垫付丧葬费5万元。
余某彬家属认为,余某彬帮助岳某顺购买拖拉机属于无偿帮工,且岳某顺明知车辆无牌仍指使其驾驶,存在过错,故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定被告岳某顺向原告余某彬的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微信定位等证据,足以证实余某彬是为岳某顺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的,故岳某顺与余某彬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岳某顺应当对余某彬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余某彬驾驶案涉拖拉机时,其作为具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资质的成年人,明知车辆属于无牌车,仍然驾驶案涉拖拉机返回会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其死亡,他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余某彬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岳某顺承担30%的责任。余某彬死亡后,包含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为134万余元,岳某顺应承担的责任为41.8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万元,还应承担36.8万余元。最终,米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岳某顺支付余某彬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6.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法院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