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职能职责、适用情形、禁止行为、救济举措等具体措施,自今年9月6日起施行。四川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自此有“法”可依了。
《细则》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细则》明确给出了“教育惩戒”的定义,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细则》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及个体差异,选择适当措施,确保惩戒程度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细则》列出了详细的条目,包括实施情形、不同情形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及程度、惩戒报告与告知义务、禁止行为、惩戒后的教育措施、提前解除情形、备案要求等。
对于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生,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惩戒方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
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等惩戒方式,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与此同时,《细则》也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的红线。
如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
若教师违反《细则》规定,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红星新闻记者 张瑾 张佳迎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编辑 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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