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玩手机、睡觉,“小过重罚”直接开除是否合法?
法治号客户端  1小时前

  工作中,员工在工作时间玩手机、睡觉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个人工作效率,也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然而,当公司以这些行为为由辞退员工时,是否合法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IT外包服务公司,李某于2022年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约定,在工作期间睡觉、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或做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为一般违纪,公司发放警告邮件给员工本人、直接经理上级和隔级上级,半年内不得晋升、不得提升工资。

  2024年9月,甲公司向李某发送邮件,告知其于当月月底退出所在项目、进入待岗期;甲公司当庭认可,待岗期间未给李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但已为其安排相应培训。

  2024年11月,甲公司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在职期间存在“多次睡觉、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违纪行为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1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在职期间存在“睡觉、玩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员工手册》约定的一般违纪行为,即便李某确系存在上述违纪行为,甲公司亦应实施与其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等相当的惩戒管理,而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上述行为仅为一般违纪。甲公司既未能充分举证李某存在所述违纪行为,也未举证该行为已达到《员工手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更未证明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李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关于其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京小槌释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本案中,李某在职期间个别行为确有不妥,甲公司有权进行与其行为性质及行为后果等相当的惩戒管理。但甲公司在未能充分证明李某上述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及上述行为给甲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前提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京小槌提示

  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享有相应劳动管理权,但管理应遵循梯度惩戒原则: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遵循警告、教育、惩戒的合理步骤,避免“小过重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事实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规的“最后手段”,而非简单的管理便利工具。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业务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尤其是在员工待岗、项目交接等特殊时期,更应审慎评估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北京大兴法院

  编辑:安佳旭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