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记者昨天获悉,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施行。《意见》提出分区差别化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本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451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的27.5%。
《意见》明确,规范人为活动管理,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除外;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意见》列出的准入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开展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等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同时,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意见》明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城市副中心管委会或相关区政府组织论证,经市级联合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并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意见》提出,稳妥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应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