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微免罚到重违严惩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3起服务型执法案例
央视新闻客户端  5小时前

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半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市热电企业无主观过错不执行政府定价不予行政处罚系列案

根据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和属地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将热电企业的排放监测结果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热电企业作出没收环保电价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来函抄告情况,对11家热电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收取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环保电价政策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燃煤热电企业超比例排放行为,多由发电机组启动、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不稳定等客观因素导致,虽存在超排放事实,但无主观过错。通过深入走访,当事人已完成环保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竣工验收,但即便企业已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受发电机组各种原因导致的启停、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也难以保证全年排放指标完全达标。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基于环保考核要求,决定对11家当事人合计多收的环保电价款4.17万元予以收缴。

二、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售卖过期黑糯米。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5包黑糯米已超过保质期1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160.5元,违法所得83.7元。

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对售出的过期食品发出召回通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

2025年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大米案

2024年初,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3年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后分装,重新标注最新生产日期,以低价米、陈米冒充高价新米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违法生产大米72.5万公斤,涉案金额457万元。

同年3月28日,龙湾区局对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仅“五米常香”一款产品,当事人委托印制“五米常香”包装袋16.6万条,折算大米145.08万公斤,涉案金额868万元。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额巨大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局组织开展大米行业专项整治集群行动,查实5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罚没金额2.4万至24.8万元不等;另有2家企业存在标签瑕疵问题,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决定。

据了解,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

见习编辑:樊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