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郑旭
回想跟田某君做生意的这段经历,孙先生自己觉得也不可思议:“从没想过在生意上的伙伴竟然是日本人,也从没想过他会玩失踪。”
孙先生口中的田某君出生于1970年,身份证住址位于吉林省敦化市。2015年,孙先生与田某君合伙开办了敦化市宏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是混凝土及制品加工、制造,田某君任法人代表,孙先生为股东。仅过去一年多,公司就进行破产清算,资料显示孙先生当时是清算组的一员。该公司后续又因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多人起诉。孙先生说,自己从未在公司所谓的“破产清算报告”上签字,也未参与过公司实际日常经营。就在他拿着证明伪造签字的鉴定报告起诉田某君时,田某君却玩起了“消失”。这样一来,高达数百万元的债务,不得不由孙先生以及另一位破产清算组成员承担。
直到在法庭上,孙先生才得知,田某君竟然是一位日籍华人,名字为“田中雅治”。新黄河记者多方采访获悉,至少在2014年时,田某君就已经取得了日本国籍。孙先生质疑,2015年公司成立时,当地政府部门遗漏了“身份核查”这一重要环节,用“田某君”的身份批准成立了新公司,导致其人“消失”后无法顺利追责。
如今,面对错误成立的公司、虚假的名字、找不到被告的判决,这起债权纠纷案应该如何收场?
老板私下借款欠债700余万元,股东称受连累成负债人
孙先生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不管是法院还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之前合作的股东们,都无法联系上田某君。
时间拨回10年前,2015年3月,田某君、孙先生、宁某以及赵某刚一起合作成立了敦化市宏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佳公司”)。“他和我说是通过关系招商引资过来的项目,一方有800元加工费,一年有十几万方,利润很可观。”孙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早在多年前,他就通过朋友认识了田某君。田某君当时称自己没有钱,孙先生及妻子贷款900万元出资帮助田某君开了这家公司。
公司目前已经注销
然而仅过去一年多,公司就进行了破产清算。天眼查信息显示,当年清算组成员为法定代表人田某君、股东孙先生以及新加入的王某宏。不过,孙先生称,他并没有参与过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公司什么时候进行破产清算,自己什么时候成为破产清算小组成员毫不知情。
之后,孙先生找到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宏佳公司的清算报告、股东决议中“孙先生”签名经过鉴定,和孙先生提供的样本反映出不是同一个人的书写特征。“他们伪造了我的签名,把我拉进了破产清算小组里面。”孙先生告诉记者。
鉴定发现,孙先生的签名存在问题
更令孙先生没想到的是,田某君利用公司在外面欠下高额负债。孙先生对新黄河记者表示,直到2018年,一起赊购水泥纠纷诉讼案发生,他才知道自己也变成了负债人。当年,吉林省桦甸市一家水泥公司起诉宏佳公司赊购水泥款156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宏佳公司清算组田某君、孙先生、王某宏三人偿还水泥款141万余元。而后,各种起诉书、庭审纷至沓来。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田某君和孙先生要求支付购房款316万元,也有田某君向他人借款213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还有水泥供货商起诉他们要求宏佳公司返还30多万元的货款。新黄河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以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都把田某君、孙先生、王某宏同时列为被告,在判决书中均显示“宏佳公司在清算时并未将清算事宜告知,导致债权人的钱无法偿还”。
孙先生的代理律师宋阳告诉记者,根据统计,在宏佳公司存续期间,田某君常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在外借债、拖欠货款。“目前统计的数额大概在700万元左右。”律师表示,孙先生在宏佳公司存续期间,对田某君日常在外借债、拖欠货款数额,以及借来的钱用在何处并不知情。王某宏则是因为公司要破产清算需要三个人,是田某君聘用过来的财务人员。
然而,当这起案件深挖下去时,宏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君的身份却愈发扑朔迷离。
起诉老板后方得知其身份竟是“日籍华人”
2024年,孙先生拿着证明签名伪造的司法鉴定报告,把田某君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宏佳公司2015年至2017年股东会决议,以及宏佳公司清算报告无效。在法院要求田某君出庭解释签名问题以及是否可以到庭参与调解时,田某君向庭审法官写了一封信。信中,田某君明确自己叫田中雅治,曾用名是田某君,因为肿瘤术后活动受限,并且无中国公民身份,无法参加调解。同时,田某君表示,公司已经注销,公司的证照、印章等已被收缴,因为他没有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所以无法调取档案。孙先生这时才感到吃惊:“明明之前用的是中国身份证注册的公司,怎么突然成为日本籍?”
田某君的另一个名字为“田中雅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出了田某君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证、绿卡详情信息”。该信息显示,田某君的真实名字为“田中雅治”,在中国获得了居留许可证。根据田中雅治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其在2014年就在沈阳机场有过出入境的记录,这意味着田某君早在2014年之前就加入了日本国籍。孙先生称,据他后来打听到,田某君实际加入日本国籍的时间是201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后,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国人加入外国籍后,其原持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自动失效,继续使用已失效的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
在宏佳公司刚成立时,宁某和赵某刚两人也曾是初始股东,但后来双双退出。宁某对新黄河记者回忆称,他也并不知情田某君是日本籍,直到公司注销后发生了一系列案子之后,才知道他是日籍华人。“公司都是由田某君一人说了算,而且我和赵某刚会退出股东序列,也是应了田某君的要求。”
赵某刚则称,所有和田某君合作、雇佣、接触的人基本上都是受害者。“他还欠着我的钱,然后他用房子抵押。后来,他又私下和开发商重新弄了一份合同,导致原来的合同作废了,现在钱和房子我都没能得到。”赵某刚告诉记者。
两人均证实,在宏佳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孙先生虽然出了非常多的款项,但公司经营依旧只是由田某君一个人说了算。“平时田某君在做生意的时候不会和我们商量,都是他自己做主,包括后来出货、借钱等一系列的事情,我们三人都不知情。”宁某表示。
股东质疑监管部门未核查法人代表真实身份
对于外籍人士在中国开办企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用已经自动注销的身份来注册公司,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新黄河记者查询发现,当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而在2015年,根据当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该申请书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同时,外国投资者还需要提供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显然,在宏佳公司成立的档案中,田某君用的是其在中国的身份证,以及“田某君”这个名字开办的宏佳公司,并非“田中雅治”。此外,在档案内,也未看到相关申请书、护照等文件。
2014年,田某君就有出入境记录,意味着至少在这之前他就已经加入日本国籍
为何宏佳公司成立时法人代表会是“田某君”?2025年5月12日,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称,经过向相关科室的了解,当时材料都是制式的,但身份信息核验方面,只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就属于身份信息的核验。“他们说因为流程也是经过电脑的,只要公司注册人能根据表格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就说明其相关的材料具备开公司的条件。”
孙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打算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效力问题。由于田某君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欺骗了市场监管部门,导致了后续错误的发生。孙先生表示,他们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成立无效,同时向法院作出案件的再审申请,纠正错案。此外,在收集相关证据后,还将向公安机关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积极核查请示政府希望召集政法、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共同研究防止该行为造成的后果继续扩大。”孙先生说。
针对上述案例,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的钟潇宁律师告诉新黄河记者,使用已失效身份证注册公司,属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根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钟潇宁认为,在该案中,田某君作为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向法庭披露其外籍身份事实,田某君的外籍身份可能会影响法院在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问题。如因其外籍身份导致管辖或适用法律错误,严重的可能导致程序违法,那么法院基于其中国身份所作判决有可能存在被发回重审的可能。
钟潇宁认为,不管在什么时候,市场监管局都有必要核实公司注册人资料的真实性。目前来看,田某君利用其在中国的身份注册公司,并利用这家公司产生了不少的债务,这其中是否存在恶意,值得深究。而孙先生如果确实对借债和欠款行为不了解,并且日常没有参与公司经营,那么其可以考虑从诈骗罪角度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田某君的责任。“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通常进行形式审查,即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或故意违反规定,导致登记错误并造成损害,则需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钟潇宁表示。
编辑:刘玉红 校对:李莉 剪辑:刘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