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住院失踪一个月后遗体现医院产房闲置房,亲属索赔,医院称成“凶宅”反诉,法院:医院赔偿3.5万元,驳回反诉
红星新闻  1小时前

80岁老人陈某因摔伤入住某医院7楼外科病房,入院次日便离奇失踪,亲属与院方工作人员搜寻无果。时隔1个月后,院方发现5楼一间闲置房间传出臭味,警方破门后发现陈某遗体,尸体已高度腐烂,排除他杀。

事后,陈某亲属以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医院索赔17万余元。涉事医院则提出反诉,称陈某离奇死亡且被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臭,导致医院5楼变成不可靠近的“凶宅”,并将该层原产房搬迁至6楼,为此支出清洁消杀、产房搬迁及装修等费用,主张陈某亲属赔偿损失2万元。

6月16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医院上诉。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3.5万余元;医院主张的相关损失系自身管理疏漏所致,驳回其反诉请求。

老人住院1天离奇失踪

一月后在产房楼层闲置房间发现尸体

一审法院查明:2025年5月4日11时32分,陈某因走路时不慎摔倒致头胸部疼痛,入住某医院外科7楼病房,由其兄陪护。《住院病案首页》中载明:“入院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肋骨骨折;出院诊断:头部外伤、右侧肋骨骨折;出院医嘱:上级医院进一步诊疗。实际住院:1天”。

2025年5月5日凌晨4时许,医院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陈某与亲属均不在病房,后陈某亲属返回病房,陈某未归,医院工作人员与陈某亲属在住院的公共区域、楼层病房寻找陈某未果。早上陈某亲属又回家寻找陈某未果。当日11时许,陈某亲属在未找到陈某的情况下,为陈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签署了《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

同年5月6日,陈某亲属向110报案,蚌埠怀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中提到,某村五保户陈某80岁,灰色上衣灰色裤子,现联系不到。6日6时许,该所接到报警立即赶往了解情况,迅速帮助寻找。此后陈某亲属未再向医院反映寻找情况,亦未要求医院继续查找。

同年6月5日14时许,某派出所接到某医院工作人员的报警,称医院5楼一房间散发臭味。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经现场查看,系医院5楼一间废弃的房间里散发出臭味。民警从门外开房间打不开,随即联合医院工作人员将门踹开,发现房间里有一具尸体,散发臭味。

民警立即联系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是一具男尸,已高度腐烂,排除他杀,其家属对结果无异议,经村干部辨认怀疑死者为陈某,后经DNA比对,确定为陈某,后将遗体送至殡仪馆由家属进行处理。陈某未进行尸检,未明确死亡时间及具体死因。

陈某尸体运走后,某医院安排工作人对5楼该房间进行了相应的消杀处理,又将该层原产房搬迁至6楼。

法院:医院安全保障存漏洞

担责10%赔偿3.5万元,驳回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患者陈某于2025年5月4日住医院后,5月5日凌晨4时许,某医院进行了查房,发现陈某不在7楼病房,也与陪护人员陈某亲属进行了寻找,但未找到。当日上午11时许,陈某亲属为陈某办理了出院手续,但陈某实际并未离开医院,直到6月5日在医院5楼被发现。

法院指出,某医院对住院患者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患者未确定是否找到的情况下,应积极联系患者家属,确认其安全离开。6月5日陈某被发现时,位于该医院5楼一间闲置房间,当时从门外开房间打不开,后系从门外踹开,对于该闲置房间,医院应采取有效方式,防止进入,在发现陈某不在7楼病房时,虽与陈某亲属一起进行了寻找,但没有找寻5楼的闲置房间,如能发现陈某,其可能不会丧失生命。因此,某医院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某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陈某死亡后的损失合计350403元,由某医院承担35040.3元。某医院主张陈某尸体运走后,其对该房间进行了消杀,并将医院5楼另一侧正常使用的产房因环境影响搬到6楼产生了搬迁费用和装修费用。某医院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陈某的死亡有一定责任,该笔费用的产生系其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进而造成了相应费用的产生,应由某医院自行承担,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陈某亲属共计35040.3元;驳回某医院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