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乌兰浩特网友钟先生称妹妹张某在13岁时遭两名男子性侵,警方认定犯罪事实,以强奸案立案调查,四个月后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警方给其的解释是双方系自愿,且男方对女孩未满14岁不知情。

据受害女孩张某自述书还原案发经过:2024年7月12日,妹妹经同学推荐添加包某微信,因对方嘲讽自己是“照骗”,赌气前往对方公寓“奔现”,抵达后被包某、吴某锁在屋内先后实施性侵,并拍下视频。事后,二人以曝光作案视频威胁妹妹多次见面并发生关系。事发9天后,因朋友与包某发生纠纷报警,遭性侵一事才得以曝光。
妹妹自述书内写到,吴某首次施暴时自称“我手机里有80块,你跟我整一下就行”,施暴过程中偷拍视频留存。包某在某次性侵前,则胁迫妹妹转账15元用于购买避孕套,事后再让妹妹垫付8元台球费。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调查,当晚包某和吴某被抓捕审讯,随后办理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9日,警方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该案无犯罪事实,家属对此不服并申诉;2025年6月9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未发现当地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受害女孩哥哥钟先生称,警方给出的撤案理由有两点:一是两名男子虽承认与妹妹发生性关系,但认为其无明显反抗,属双方自愿;二是两人辩称不知妹妹未满14岁。钟先生质疑:“他通过我妹同届同学介绍加的好友,怎么会不知道她多大?”他表示自己将继续申诉,希望警方能够重新立案。
记者就此致电乌兰浩特公安局办案民警郭警官,对方表示当地公安、检察院均核查过该案,一致认定撤案决定合法,家属有异议可线下沟通。涉事双方发生关系时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辩称不知女孩年龄又能否成为撤案理由?记者将持续关注。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撤销立案不妥当:“与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包某通过同届同学认识张某,完全有机会知道其年龄,警方不能因嫌疑人仅凭外表看不出来,就认定其不明知。此外,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幼女发生关系,不论是不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都构成强奸罪。”付建建议女孩家属可直接向兴安盟检察分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撤销决定进行依法监督。
编辑:柏凌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