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泰洛水蛭素跨境营销“镀金骗局”:普通食品宣传“医疗功效”,一瓶近300元的“美国货”实是香港造?| 3·15端上维权
新黄河  202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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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记者:赵桂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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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黄河记者调查发现,一款名为“TYILLO泰洛美国进口水蛭素肽纳豆激酶中老年高活性保健品”(以下简称“泰洛水蛭素”)的产品,通过以“TYILLO荣誉首席科学家诺奖得主兰迪·谢克曼”“国际三大专利”“美国哈佛大学研发”为卖点,将一瓶成本未知的普通食品,卖出了近300元的价格。

从专利溯源到海关数据,从公司架构到监管地带,一条“中国人发明、中国香港生产、美国公司包装、再卖回中国”的跨境营销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泰洛水蛭素产品宣传

普通食品植入“医疗功效”,“暗语”直播规避监管

水蛭素是水蛭及其唾液腺中已提取出多种活性成分中活性最显著并且研究最多的一种成分,是迄今为止所发现最强的凝血酶天然特异抑制剂。

“给年迈的父母买保健品,最怕买错,这款产品宣传内含1600ATU水蛭素肽、6000FU纳豆激酶等多种营养成分,价值远高于其他同类产品。”2026年2月,邹先生在“TYILLO海外旗舰店”花费269元购买了这款泰洛水蛭素。商品宣传页面上,“美国哈佛研究院研发”等标语赫然在目,商家承诺海关进口,产品均为正品。

3天后,邹先生收到货物,当他打开产品包装后,心里却犯了嘀咕。“产品并无包装盒及说明书,且瓶身均为英文标识。”此外他发现,这款泰洛水蛭素瓶身未印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按照我国产品分类,这款产品仅属于普通食品,并非官方认可的保健食品。然而,正是这样一款普通食品,却通过跨境渠道成为不少中老年人预防血栓的“新宠”。

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水蛭素并未获得食品添加剂或新食品原料批准,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添加剂使用。这意味着,如果国内厂家生产食品添加水蛭素,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但在跨境渠道,情况变得复杂,只是这并不意味着跨境商品可以完全豁免国内食品安全标准。

邹先生收到的产品并无“蓝帽子标识”

记者查看商家直播间,客服的宣传话术中,还大量使用“抗凝、抗血栓、降血脂、促进血液循环、保护血管内壁、改善心肌功能”等明确医疗功效的语句。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普通食品一律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疾病预防作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更值得警惕的是,直播间采用“↓压”“↓稠”等暗语规避监管,甚至通过拆分病名、使用谐音梗规避关键词筛查——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已成为不少违规保健品直播间的“标配”。

邹先生查阅专业资料发现,水蛭素、纳豆激酶均为大分子物质,口服后绝大部分会被人体胃酸及消化道蛋白酶分解,可完整进入血液循环,达到宣传所称“溶栓有效浓度”的剂量微乎其微。“泰洛水蛭素宣传的核心功效,到底有无充分的科学依据支撑?”邹先生的疑问,指向了更深层的问题:天花乱坠的宣传,究竟是科学,还是营销话术?

商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产地实为“中国香港”

然而,让邹先生感到疑惑的事情还在后面。

为了验证商品的正当性,邹先生扫描产品溯源码发现,生产厂家为玛柯莱芙制药营养保健有限公司,公开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位于中国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后他用“掌上海关”App查询这笔订单的跨境电商个人消费记录时,申报信息清清楚楚写着:原产地为“中国香港”,清关口岸为“广州南沙保税区”。

但这并未打消其疑虑。“事实上,海关的清关审核主要聚焦于货物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而非直接审查产品在境外或电商平台上的功效宣传内容。因此,产品能清关,只能说明申报资料符合跨境进口的形式要求,并不能证明其商业宣传的真实性。”邹先生觉得,“美国研发”变成了“中国香港生产”,这个现实矛盾依旧无法解释。

产品显示原产地为中国香港

针对上述矛盾,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平台商家,对方发来一份“官方声明”,其中在“关于全球制造调整的说明”一栏中表示,在中国香港具备制造能力,所有区域工厂均在TYILLO全球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与质量检测等关键环节执行与美国本土制造一致的严格要求。

但记者了解到,但这一说法与我国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海关总署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原产地的认定应当以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最后一环为准,而非企业“想标哪里就标在哪里”。

同时根据现行规定,海关对跨境进口的路径要求为:启运地为中国香港但原产地非中国香港:需提交原产地证、原产国官方批准的生产证明文件以及完整的物流轨迹信息;原产地为中国香港:需提供原产地证和原产国官方批准的生产证明文件。针对商家产品的生产证明一事,记者致电平台客服,工作人员回应称,该商家是海外入驻的官方旗舰店,品牌是美国的,商家有标注中国香港的生产地址,经平台审核其入关、商标等采购凭证都是有效的。该工作人员称,平台能核实到商品是正规有效的,但无法提供上述原产地证和原产国官方批准的生产证明文件。

中国人发明,如何变身“哈佛研发”?

而随着记者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疑点”开始浮出水面。

在“美国TYILLO纳豆激酶水蛭素肽”直播间,“与诺奖得主兰迪・谢克曼合作”“哈佛大学共创科研项目”——是泰洛水蛭素最核心的卖点。但当邹先生向客服索要合作授权证明时,对方回复:“仅供官方店铺审查使用,不能向个人提供。”记者注意到,兰迪·谢克曼是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201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网上有企业信息显示,他曾被中国某护肤品牌、营养功能糖果品牌、深海鱼油品牌、人参皂苷品牌冠以“首席科学家”“名誉顾问”名头,但有大量网友质疑,这只是企业将诺奖得主的光环作为营销噱头。

专利信息(其一)显示发明者为中国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商家宣传的三个专利号——LU600995、LU601002、LU600497经查询显示,三项专利的发明人均为中国人。专利类型则是卢森堡形式审查专利,而这种专利制度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评估技术实质,含金量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不可同日而语。记者注意到,专利所有人是一家名为“崛起贸易有限公司”的美国加州公司。

记者进一步查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库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数据库发现,品牌“TYILLO”的商标同样归属于这家“崛起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数据库律师/通信信息一栏显示,该品牌律师姓名为华人名字“LiWeng”,但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规定,只有住所位于美国境外的申请人才必须委托美国执业律师代理其商标事务,如果商标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永久住所位于美国境内,则可以自行申请,无需律师代理。

品牌“TYILLO”的商标所有者为“崛起贸易有限公司”

而在美国亚马逊等主流海外购物平台,记者未能找到该品牌在售的任何水蛭素产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也没有“TYILLO”品牌的任何注册信息。

中国人研发的技术,通过一家美国公司持有专利,产品在中国香港完成生产包装,再以南沙保税的方式卖回内地——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疑似典型的“出口转内销”的资本运作模式,而权利人变成美国公司,只是完成了“海外控股”这最后一步包装。

记者了解到,这种“境外注册+境内生产+跨境申报”的模式,在业内并非孤例。据央视《财经调查》此前披露,安徽全康药业、万顺制药等企业正是通过在香港注册“壳公司”获取跨境资质,实际生产仍由内地工厂完成,再通过“出关再清关”的操作,将产品“洗白”为境外进口。这些企业工作人员坦言,跨境保健品由于国家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成本、质量、宣传上“也很随意”。

美国亚马逊平台无该产品售卖展示

跨境“洋保健品”存灰色地带,专家建议明确穿透监管原则

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大量“洋保健品”通过网购保税或直购渠道涌入国内,但监管机制尚未完全跟上。

曾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食品消费提示特别指出: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食品,平台应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注明相关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同时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食品”,本质上处于一个监管“灰色地带”——它可以通过合法通道入境,但功效宣传、知识产权授权等问题,并不在海关的现场查验范围之内,也因此制造了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消费者跨境购维权难,往往存在跨境主体难以认定、举证责任难、责任主体模糊等问题。”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若消费者遭遇维权事端,建议重点收集完整商品详情页、宣传广告语,尤其是涉及医疗功效的内容和下单页面,保留与客服聊天记录、物流轨迹证据。同时,注意保留商品实物证据,比如开箱视频或照片等。

针对“境外注册+境内生产+跨境申报”的灰色产业链,张建律师建议,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明确穿透监管原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于通过境外空壳公司规避监管的,认定境内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提升监管依据的法律效力;在执法层面,进一步强化数据共享与穿透式监管,强化跨部门协同与全链条打击,建立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比如通过交叉比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信息、税务数据、物流信息,精准识别异常行为;在日常监管层面,他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境内生产厂家的日常巡查,严查为“假进口”产品提供贴牌代工服务的企业,争取从源头切断境内生产链条;在社会共治层面,进一步压实平台责任,督促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相关商家进行重点监控和清理。

张建律师建议,可通过媒体等渠道,进一步向消费者提醒跨境电商常见陷阱,提升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从根本上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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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婷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