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争议到法治进步:看一名法律人眼中的民法典如何筑牢权利保障的根基
新黄河  2天前 12:46

新黄河记者:张帅  

五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那个清晨,济南律师杨统河正在整理一份2004年的旧案卷——泛黄的纸页上,农民老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与法院判决书共同为一个时代划上一小抹印记。如今,他的办公桌上,这本案卷与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列摆放,像两个时代的对话。又如高空坠物案,从“全楼连坐”,到“连坐补偿+物业责任”的明确认定,这部法典像一剂精准的良药,治愈着社会的痼疾。跟随这位律师的案卷编号,可以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寻找法条如何长出温度的故事。

土地征收案件:从“原则裁判”到“权利具象化”

回想2004年,一张《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杨统河律师手中簌簌作响。他的当事人——某地一位城中村村民,正因祖宅坐落的土地已被政府划拨给一家单位使用而陷入绝望。庭审现场,被告席上的村民攥紧产权证书,原告席上坐着土地使用单位的代表人。“这案子怎么判?法院用哪条法律判决呢?”杨统河回忆时仍觉得感慨。

杨统河在槐荫区司法局机关宣讲民法典

一年半后,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当时的法律框架和实际情况,以“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宪法原则为指引结案。不过,在那个时期,关于征收补偿的具体法律规定尚未充分完善,因此判决中未对补偿问题作出详细阐述。这份判决如今仍躺在审理这起案件的法院档案室,编号已模糊,但杨统河记得清晰:“那时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障也在逐步探索。”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以清晰的法律条文终结了过去类似案件中补偿不明确的历史。

花盆坠楼案:从“同案不同判”到“依法定责”

2003年,重庆发生了一起“花盆坠楼案”,由于责任人无法界定,最终判决全楼50名住户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庆的判决基于当时法律对举证责任和共同侵权的理解,判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同是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另一起案件让杨统河记忆犹新。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原告未能证明具体侵权人,判决原告败诉。“在成文法体系下,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杨统河说。

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出台后,其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连坐补偿+物业责任”的规定,以清晰的法律逻辑终结了过去裁判尺度不统一的争议。如今,如果再出现类似案件,就可以依据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不是从天而降的,它源于社会生活,又服务于社会生活。”杨统河站在律所窗前,楼下广场上正举办民法典普法活动。社区志愿者们分发着民法典宣传册,外卖小哥在“侵权责任”展板前驻足。五年来,杨统河目睹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从纸面走进菜市场、小区和田间地头,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夜幕降临,律所灯牌亮起。这位亲历时代的律师轻声说:“你看,连灯光都有影子,正如法典给每个人的权利,一定会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和保障。”

【记者手记】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我们试图通过一位普通律师的“案例标本库”,观察法条如何具体而微地改变普通人的命运。从宏观的法律原则到具体的生活争议,这部法典的终极意义,或许正如采访结束时杨统河律师指着律所门口那棵老槐树所说:“法律得像树一样——根扎得深,叶子才能荫庇更多人。”它体现了国家对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对人民权益的高度重视,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