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有何背景和目的?公安部最新解答
新黄河  2024年11月26日

新黄河客户端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李运恒)11月26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有关情况。据了解,作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惩戒办法》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谈到《惩戒办法》的制定背景时,郑翔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对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明确,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适用范围,但此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诈骗分子仍然能够不断获取前述作案工具,继续作案。此外,虽然金融、电信、互联网领域已明确规定实名制,但仍有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技术手段规避风控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使实名制规定难以有效落实。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郑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还表示,《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惩戒办法》从落实实名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保护公民信息等角度出发,对“卡农”“号商”等涉诈黑灰产从业者给予适当惩戒,以有效铲除涉诈黑灰产滋生的土壤,进而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不断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校对:杨荷放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