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发布实施,我国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
新黄河  2天前 15:27

新黄河记者:李运恒  

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公布施行。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务院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本质区别

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以立法形式进行反制与有的西方国家滥施“长臂管辖”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外国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的防御措施。有鉴于此,《条例》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同时,明确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中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明确识别工作的程序、考虑因素等。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规定了相关豁免制度。明确国家层面采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针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明确相关程序、采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针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起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指导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服务。

专家:《条例》是促进我国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制度抓手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国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多位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霍政欣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应对外国制裁、实施反制措施方面虽有规定,但主要集中于经贸领域,对其他更广泛领域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缺少针对性的反制手段和阻断工具。《条例》聚焦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建立阻断和反制制度,与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规定做到衔接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展现了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全球治理倡议的强大生命力。

他提到,《条例》的出台表明,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持续注入中国动能。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王佳认为,《条例》立足国际法基本原理,系统回应外部遏制打压新动向,宣示我国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决心,彰显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责任担当。《条例》是我国恪守国际法义务的庄严宣示,是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国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制度抓手。《条例》的施行,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运行更加高效顺畅、保障更加坚强有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4月7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公布实施,该规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发布实施,也标志着我国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

编辑:曹梦佳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