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私发不雅照片或视频也违法,如果在社群传播,群主也难逃责任
南方日报  3小时前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作出明确细化,对传播淫秽信息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梳理了广东地区审理的多起涉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案件,深入解读新法司法实践导向,网络涉黄无论牟利与否、场景公私,均无法律真空,新规落地将进一步填补规制空白,筑牢清朗网络环境法治防线。

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QQ群主放任成员传播“色情”也获刑

从广东地区查处的涉网络淫秽信息案件来看,传播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从传统的群内分享、私聊发送,到专业化的众筹合购、网站传播、直播牟利,覆盖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清晰呈现了不同行为模式对应的法律后果。

以往公众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误区,新规修订明确纠正这一认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路某多次使用其手机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微信好友转发淫秽小视频共54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当中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即时通信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良俗,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佩传播淫秽物品案中,李某佩出于虚荣及低级趣味的刺激,通过微信分别向7位好友传播疑似色情视频113个,经鉴定,有104个属于淫秽色情视频。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佩利用互联网多次向多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104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记者观察到,群主管理不力,放任群内成员传播淫秽信息也难逃责任。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曾引发网络热议。

毛某、谢某、刘某三名QQ群管理员放任群成员在含有447名成员的QQ群里上传淫秽视频多达221多部,三人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放任淫秽信息传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获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不为牟利但传播数量较大,照样构成刑事犯罪

当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或具有牟利目的时,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记者梳理了广州地区审结的三起案件,清晰展现了刑事追责的不同情形。

在广州市从化区法院审结的潘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被告人为降低观看成本,通过QQ群众筹资金合购淫秽视频,建立个人网站向80余名群友分享,警方从其网站提取190部视频文件,其中189部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手机、电脑被依法没收。

该案中,潘某即使以“众筹合购”“仅限群友分享”为由辩解,但只要传播对象达到多数人标准,且传播数量较大,照样构成犯罪。

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熊某、李某等十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团伙以“毛片平台”为核心,通过上传淫秽视频、生成打赏链接、微信群推广牟利,平台与“发片手”分成牟利26万元,最终十名被告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色情直播”案件中,“00后”女主播与男友在直播网络平台进行收费色情直播,在平台所赚取的违法利润中按照55%抽取提成谋取非法利益,最终,二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获刑十年、八年。

此类案件均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相较于非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更重,体现了法律对以淫秽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利五千元以上即可定罪,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将面临更重刑罚。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与现行刑法规定形成衔接互补,构建起“行政监管兜底、刑事追责从严”的阶梯式治理体系。

新法删除传播场景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纳入规制

记者观察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删除了传播场景的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所有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无论传播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场景是公开还是私密,只要实施传播行为并被查证属实,即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一修订回应了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

从量化标准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即可定罪。未达到上述刑事标准的传播行为,则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制裁。

值得关注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特别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形成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追责力度已充分体现这一导向。2025年5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一宗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冯某向近百名中小学女生发送淫秽视频,最终被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将进一步有效遏制网络淫秽信息传播,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公民合法权益。

编辑:刘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