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二审维持死缓原判:易庚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新黄河综合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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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法院网,2026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易庚华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华与被害人李某平(殁年9岁)的父亲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当天下午,易庚华到李某平就读的小学,将李某平从学校带离至雷州市北和镇某甘蔗园内,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潜逃。后易庚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易庚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易庚华及李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易庚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因犯罪行为造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易庚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其余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余人旁听了宣判。

据新黄河此前报道,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某华与被害人李某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当天下午,易某华来到李某平就读的小学,将年仅9岁的李某平从学校带走,带至广东湛江雷州市北和镇迈车坎村附近的甘蔗园内,持刀捅刺致其死亡,随后潜逃。

此后多年,李某平的姐姐李海玉踏上了漫长的追凶之路。1997年,初中辍学的她开始独自一人走遍广东、广西、贵州、福建等多个省份。为了确认嫌犯身份并收集证据,她甚至与易某华保持了长达3年多的“网聊”周旋,最终在湖南老家蹲守到嫌疑人。2020年5月,李海玉协助警方将潜逃28年的易某华抓获归案。

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华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由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后对易某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海玉经济损失66726元。

对于这一判决,李海玉表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但湛江市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与此同时,被告人易某华提起上诉。据李海玉介绍,易某华在上诉理由中声称“判得太重,赔得太多”,并辩称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

2026年4月8日,该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择期宣判。李海玉代理律师王文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判,“因为该案没有检察院抗诉,若维持原判,李海玉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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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广东法院网、新黄河此前报道、九派新闻等)

综合编辑:杜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