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郑旭
3月17日,新黄河客户端以《媒体报道案件判决内容被判侵权,涉事媒体单位已上诉,二审开庭后未宣判》为题,报道了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观传媒公司”)因发布《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处死刑》的新闻报道,被前岳父的家属宗某静以及前岳父本人宗某某指控侵害名誉权。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观传媒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
5月28日,新黄河记者获取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遂撤销了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回溯:媒体报道案件一审进展情况被判侵权
据正观传媒公司旗下正观新闻客户端的报道,事件起因要追溯到一场因夫妻离异、孩子探望权纠纷、口角肢体冲突等一系列矛盾引发的纠葛。这场纠纷致使前岳父宗某某对前女婿王某挥刀相向,酿成惨案。
该案件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经过多次审理、重审,于2022年12月,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宗某某服判不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宿州中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最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原审被告人限制减刑。

2021年12月30日,正观传媒公司以《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遭前岳父砍杀身亡凶手被判处死刑》为题,报道了该案的一审进展情况。正是因为这篇报道,宗某某的家属宗某静等人将正观传媒公司告上法院。
宗某静等人认为,正观传媒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正观传媒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律师费3万元。
2025年12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观传媒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及律师费一万元。正观传媒公司不服,向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一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下达后,正观传媒公司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于3月16日在宿州中院开庭审理。
新黄河记者于近日获取的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正观传媒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报道内容是否严重失实、郑州晚报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均存在重大分歧,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上诉并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诉讼主张,可见本案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

同时,宿州中院还认为,本案依法本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最终,宿州中院撤销了埇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正观传媒公司代理律师周兆成认为,本案报道内容全部来源于宿州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辅以多份司法文书与采访交叉验证,全文无任何捏造事实、侮辱贬损的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舆论监督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以“标题未标注判决未生效”定责,本质上是为媒体创设了法外义务,且报道核心事实已被安徽高院生效刑事判决完全印证,所谓“报道失实”的认定根本不成立。
在他看来,涉案报道完全基于法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及司法文书,核心事实从未被推翻,也无任何捏造歪曲内容,已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罪犯宗某某社会评价降低,根源在于其自身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媒体客观报道毫无法律因果关系。
编辑:郑楚翘 校对:杨荷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