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孙锋
日前,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了解到,为巩固和提升全省粮食安全水平,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储备新格局,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按照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该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各地应指导企业“储粮”不低于3天日实际使用量,储备品种以口粮为主
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国家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政府储备的有益补充。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一定数量粮食库存。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归企业所有,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要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与供需调节,发挥缓冲作用,协同应对价格波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办法要求,社会责任储备品种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以口粮为主,包括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企业近三年平均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为基数,指导企业建立不低于3天日实际使用粮食数量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企业所储存的中央、地方、外省(市)政府粮食储备和其他政策性粮食,为其他企业代存及农户委托代储的粮食,不纳入社会责任储备规模范围。
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调整优化,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办法明确,社会责任储备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渐次推进落实。对处于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或处于非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可暂不要求建立。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可按照季节性建立。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粮食供求形势、企业经营状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调整优化,确保企业能承受、政策可持续,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社会责任储备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责任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社会责任储备。
据了解,办法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责任储备在粮食保供稳价中的作用。当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或供应明显紧张等情况,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企业按照指令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参与市场调节,协助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对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并配合政府调控发挥作用的责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参与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优先对仓储设施改造升级、机械装备提升、节约减损、产后服务、品牌建设、科技创新,以及“两新”领域粮油加工设备更新等有关项目予以支持;优先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录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此外,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