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孙锋
10月31日,新黄河记者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因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等,日前我省对庞立等9人进行行政处罚,共计40万元。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具体内容如下:
1、鲁农(渔政)罚〔2025〕273号。庞立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给予庞立如下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罚款30000.00元。
2、鲁农(渔政)罚〔2025〕275号。李仁高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给予李仁高如下行政处罚:①没收渔获物梭子蟹2.25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②罚款5000.00元。
3、鲁农(渔政)罚〔2025〕274号。高克金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高克金如下行政处罚:①没收渔获物口虾蛄10.5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②罚款2000.00元。
4、鲁农(渔政)罚〔2025〕276号。贾志刚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贾志刚如下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罚款70000.00元。
5、鲁农(渔政)罚〔2025〕278号。张淑艳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张淑艳如下行政处罚: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魁蚶190.08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罚款23000.00元。②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罚款75000.00元。③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警告。共计罚款98000.00元。
6、鲁农(渔政)罚〔2025〕279号。周建伦(冀黄渔运06777)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周建伦如下行政处罚: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魁蚶100.86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罚款23000.00元。②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罚款70000.00元。③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警告。共计罚款93000.00元。
7、鲁农(渔政)罚〔2025〕280号。周建伦(绥渔养0188)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周建伦如下行政处罚:①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魁蚶176.18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罚款23000.00元。②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罚款75000.00元。③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警告。共计罚款98000.00元。
8、鲁农(渔政)罚〔2025〕281号。王皓翔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案。依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给予王皓翔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9、鲁农(渔政)罚〔2025〕272号。刘建波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给予刘建波如下行政处罚:①没收渔获物口虾蛄6.78千克(根据当事人申请,已采用放归的方式进行了先行处置)。②罚款2000.00元。
编辑:刘雨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