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焜染
近日,临沂市农业农村局正式发布通告,明确自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施行之日起,在全市国家所有水域全面禁止各类非法涉渔活动,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此前,临沂已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水产品市场专项排查整治,此次通告的发布,将进一步筑牢渔业生态与食品安全双重防线。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5月1日正式落地,此次临沂市发布的禁渔通告,既是对新法的贯彻落实,也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监管举措,通告明确了全民参与的责任,强调加大对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新法规定,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列出十大禁止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涵盖非法养殖、捕捞、渔具使用等多个方面,条款具体、处罚清晰,便于市民理解和遵守。其中,禁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禁止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可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甚至没收渔具、船舶。
针对破坏性捕捞行为,通告作出严格限制,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禁止携带此类装置、器具进入渔业水域,相关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此外,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三无”船舶禁止从事捕捞作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下水作业,违规者将面临罚款、没收船舶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通告明确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违规者将被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协助或收购其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相关违法行为均将面临相应罚款处罚。
通告同时援引《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明确了9类禁用渔具和5类禁用渔法。其中,底拖网(俗称“虾扒子”)、钩刺滚钩耙刺(俗称“锚鱼器”)、定置延绳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生产性鸬鹚捕鱼(俗称“鱼鹰捕鱼”)等常用违规渔具均在禁用之列;电鱼、毒鱼、炸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法也被明确禁止。
为强化监管力度,通告还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明确了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理的相关情形,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为方便市民监督举报,通告同步公布了市、县(区)两级举报电话,其中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为0539-8961363,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及各县城均对应公布了专属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涉渔活动及时举报,形成“全民监督、共同守护”的良好氛围。
编辑:曹梦佳 校对:刘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