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房屋漏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负有维修义务。但如果租户长期不在承租房屋居住,漏水造成房屋发霉、物品损坏,该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这样一起纠纷案例。
2020年11月,小李从房东陈某处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为两年,小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租金和押金。2021年10月,小李因工作出差去往外地,2022年9月返回涉案房屋后发现,其居住的那间房屋因漏水导致内墙壁及其个人被褥、衣物数码产品发霉受损。随后,小李找到房东陈某理论,要求退还房租赔偿损失。
陈某表示,房屋漏水只是造成墙壁少量进水,小李物品损失是由于其长期不在家,不开窗通风造成,小李疏于管理不但造成其个人物品损失,还造成房屋墙体和家具发霉的扩大损失,故陈某不同意赔偿损失。小李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租金5000元、押金3333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退还小李租房押金3333元,驳回小李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中,提供适租的房屋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交纳租金则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房东陈某具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如果房屋出现漏水的情况,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及时维修的后果足以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导致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既使用租赁房屋又以此拒绝缴纳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
双方发生纠纷后,小李一直未搬离房屋,直到合同到期,可以认定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租金不应予以退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押金退还条件,对于小李退还押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承租期间,小李主张涉案房屋内墙体及生活用品发霉系漏水导致,但其有近一年时间不在家居住,在此期间其对涉案房屋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也未及时向出租人提出维修房屋的请求,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编辑:刘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