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济南一市民购买网上婚介服务,但婚介公司却没能提供让其满意的交友对象,退款不成市民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据案情介绍,2024年7月,某网络婚介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赵某签订《恋爱交友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以恋爱为目的的交友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条件的交友信息(交友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后公司员工添加赵某微信,为其提供服务,并询问赵某交友需求,向其推荐交友对象。赵某认为,对方提供的交友对象不符合其要求,均不满意,后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工作人员主张退款,因对方未回复,2024年11月,赵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还在正常的履约期间,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并不知情,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恋爱交友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赵某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服务费用,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赵某以某公司提供服务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某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属于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以起诉状送达某公司之日为准。综上,合同解除的日期应为2024年11月。合同解除后,赵某未享受的服务费应退还。关于退还服务费的数额,《恋爱交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某公司按照为赵某提供符合标准条件的交友信息,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某公司向赵某推荐过交友对象,但并不符合赵某的要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又因某公司向赵某提供了筛选、推荐交友对象等服务内容,赵某要求某公司全额返还服务费有失公平。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情况,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某公司退还赵某部分服务费。关于赵某主张的违约金,赵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款项,因此对于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恋爱交友服务合同》于2024年11月解除;公司向赵某退还部分服务费;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恋交友服务合同属于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此案中,赵某对网络婚介公司服务效果不满意,对婚介公司失去了信心,不愿意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恋爱交友服务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对赵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双方合同中对服务和退款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该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已经做了部分工作,最终法院酌定某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
编辑:韩璐莹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