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后分手能要回?济南法院判决:特殊金额属赠与,大额需返还
新黄河  4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你侬我侬,常常会用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双方也可能会有共同开销、转账借款等情况,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双方又极易因此产生金钱纠纷。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这些钱,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近日,济南平阴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案情介绍,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2023年5月至9月恋爱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线下支付等方式向李某支付款项累计达3万余元,金额从100元到5000元不等。后因聚少离多、感情不和,李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挽回无果,二人最终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王某认为这些款项都是借款,要求李某返还;而李某则认为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拒绝返还。协商未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应该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有借贷金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为基础。认定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借款或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具体到该案,二人恋爱期间的转账520元、1314元,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王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李某的,不应要求返还。剩余15笔转账,因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中间交织着借贷和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转账金额不固定,又无借条等书面证据,款项究竟属于借贷还是赠与难以作出精准区分。但可以判断的是,在恋爱期间,王某向李某转账款项目的在于增进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最终成就婚姻关系,李某对此亦十分清楚。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李某继续占有上述款项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考虑王某在5个月时间内向李某转账额度较大,在剩余转账中有11笔款项在1000元以上,已超出了日常生活开支所需,加之李某认可的借款金额7100元,本院酌定由李某返还王某1.6万余元。

据悉,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该案件,法官认为,恋爱期间金钱的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不能单纯地根据转款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以下情况:一是借贷关系。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转账备注、留言,或是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抑或款项接收方承认是借款,则均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二是一般赠与。合理范围的恋爱开销和金钱往来,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或者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特殊节日的转账,或是“520”“1314”等有特定意义的数额,可视为表达爱意、维系情感必要的支出,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三是附条件赠与。转账金额较大或者是赠与的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导致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对于金额是否属于“大额”,应当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是否会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恋爱不易,且行且珍惜;爱情虽美,莫要因爱“昏”头。男女双方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财产相对独立,避免因双方情感态度和事实情景的变化产生经济纠纷,即便不能做恋人也能够体面离场。此外,双方在转账时应注意备注款项用途,注明是赠与还是借贷,保留好相关原始证据,在发生纠纷时以便更好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