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方便群众生活、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外卖骑手穿梭在大街小巷,如果送餐途中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外卖骑手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顾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2025年1月,因对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将顾某、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某公司辩称,侵权行为系被告顾某做出,与公司无关。顾某通过自主在手机端下载众包APP后,与公司签订有《网约配送员协议》,注册成为众包骑手并自主接单,完成派送任务。顾某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接单并完成配送任务。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仅为顾某完成任务的情况为其结算服务费,并代为顾某投保相应保险。公司与顾某之间从未形成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特征的,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地位的人身紧密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顾某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再由顾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显示被告顾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被告顾某接单期间。又因被告顾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公司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交警部门确定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某公司为顾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某公司投保的上述保险,是依据合同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约定,系对赔偿范围的明确约定。基于某公司为顾某投保上述保险的事实,以及双方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内容,可以确定由某公司对顾某的配送任务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其与顾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某公司应作为雇主,对刘某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要求顾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保险合同,涉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系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因某公司投保保险的根本目的,系发生损害赔偿时减少自身赔付数额,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予以处理。
案涉条款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也不予赔偿”。顾某于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故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辩称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赔偿,应由顾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作为顾某的雇主,对于事故发生时顾某是否系配送期间,相关证据由其掌握,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某公司辩称依据其与顾某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若因您个人故意或过失行为(肇事逃逸、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酒后驾驶、吸毒等)导致您自身及第三人受伤或损失的,一切后果由您个人承担,与众包平台及本公司无关。”该内容系双方对于劳务关系内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顾某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应由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某公司该部分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刘某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
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根据外卖骑手与公司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骑手提供配送劳务,公司支付相应报酬,通过平台对外卖骑手的配送劳务予以一定程度的管理、支配,并且为骑手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最终法院认为公司与外卖骑手系雇佣关系。该案事故发生在骑手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且发生事故后骑手逃离事故现场,因此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判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妥善保护了劳动者、受害者、企业等各方权益,有助于促推平台企业、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