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济南一市民经朋友介绍,入金约15万元委托“理财高手”操作外汇期货理财事宜,虽然签订《保底协议》,但全部亏损,市民遂将委托方起诉。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委托方向市民赔偿投资款损失7.5万元。法院提醒,民间委托理财要格外谨慎,切勿相信所谓的“保底条款”,以免造成损失。
2022年6月,张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自称从事理财多年,多次向张某介绍其从事的外汇期货理财事宜。2023年1月,双方签订《理财协议》,约定张某开设账号,并入金2万余美元(约15万元人民币),张某授权委托王某操作交易,盈利分红各50%,合作期限6个月。王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出现资金丢失、无法追回等风险,由保证人王某赔偿张某损失。协议签订后,张某委托王某申请账号事宜,王某开始操作账号进行理财管理。很快,张某发现账户上本金全部亏损,无一点盈利,张某要求王某返还本金遭到拒绝。
2024年12月,张某将王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款15万元及利息。
王某辩称,自己写的保证书,只是保证张某15万元安全转入账号内,不是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只盈利不亏损,自己写的保证书已经完成使命。并且,操作交易期间,亏损时,自己让原告出资金再补仓,躲避风险,张某不予配合;更严重的是张某或其安排的其他操盘手,多次平仓止损,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此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保证书》中“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二是理财亏损的责任由谁承担。三是王某若需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保证书》中“保底条款”是否有效,该案中,签订委托协议当日,王某出具了《保证书》,载明出现资金丢失、无法追回等风险,由王某赔偿张某损失。由此显示双方之间形成了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具有风险性,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明显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不相匹配,诱导投资人误判或者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进入金融市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规律,影响了交易市场的稳定性,故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关于理财亏损的责任由谁承担,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于2023年1月之后因密码被修改而无法登录,之后操作系张某或其他人进行操作。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张某委托王某管理账户,王某曾对账户进行操作的事实,但王某提交的登录截图不能证明密码是否修改以及账户是否由张某操作过。基于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只能认定王某管理过托管账户,因此王某应当承担账户金额损失的责任。且合同约定合作期限6个月,合同届满后,王某未依照约定向张某返还任何本金和收益,亦佐证了账户损失的事实。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数额问题,法院认为,王某自称从事民间理财十余年,对外汇期货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风险应当十分了解,明知保底条款约定无效,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显然其对合同损失存在过错,故其应对于托管账户的资金亏损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签署保底条款,规避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对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认定张某与王某对资金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王某应向张某赔偿投资款损失7.5万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赔偿投资款损失7.5万元。
法官认为,民间委托理财,一般指委托人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民间委托理财要格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严格审查受托人的资质。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从业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是不得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现实中,民间委托理财的委托人,一般不具备理财知识、不会操作账户,一般都是将个人的账户密码交付他人,请他人代为操作,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三是切勿相信所谓的“保底条款”。委托人以为,只要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就避免风险了。但众所周知,投资理财具有风险性,保底条款约定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严重违背了金融市场运行规律,明显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不相匹配,也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审判中一般认定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法院方面也借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正确认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全面了解投资理财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切勿盲目跟风,以免事与愿违。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