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6月4日,在济南市中区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报会上,兴隆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来安通报了市中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仍从李某处分两次以9200元的价格购买含有石珊瑚检材4吨,并将其作为滤材制作鱼缸对外出售。同年4月,王某某销售给刘某12套鱼缸,双方书面约定鱼缸内使用石珊瑚材料300千克,交易价格14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中4.55千克为海洋垃圾、石块、贝壳等杂物,172.15千克为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的珊瑚碎片和珊瑚石,123.3千克为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价值246600元)。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某村的仓库内查扣94袋疑似珊瑚,经鉴定其中有423.47千克为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价值846940元,经鉴定,珊瑚纲石珊瑚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石珊瑚共计546.77千克,涉案价值共计109354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收购、使用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某亲属退缴了违法所得及缴纳了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没收,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9354元,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因案施策,充分运用判处刑罚、承担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形式,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进行惩处。针对该案被告人知法犯法、社会危险性较大等特点,判决加强了对被告人自由刑的处罚和损失承担,既体现了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法护生态”的担当作为,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具有教育大众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多重效果。
案例二
某集团公司诉某开发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济南市供用水合同(总表)》,载明用水人的用水范围内共有1座建筑物,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用水,执行5.95供水价格;给水号为XXX;水费结算采取月结方式,用水人应在当月25日前缴清水费。
2019年第一季度计划用水量为135立方米,实际水量为1215立方米,差额水量为1080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8032.50元;2019年第二季度计划用水量为94立方米,实际水量为2495立方米,差额水量为2401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19609.50元;2019年第三季度计划水量为38立方米,实际水量为3524立方米,差额水量为3486立方米,应收超计划加价水费29308元。以上合计56950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定。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某集团公司主张的超计划加价水费系根据水务部门的政策对用水指标及价格进行调整,其主张该项费用具有合同及规章依据,且其主张被告应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金额,具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对于某集团公司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2019年第1至3季度的超计划加价水费56950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集团公司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56950元。该案经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类生活、生产的用水量不断增加,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超计划加价水费,是一种针对超计划用水的特殊收费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超计划用水通常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或加价收费,这种加价收费并非普通的水费,而是一种对超计划用水行为的惩罚性措施,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环境。通过本案判决,引导用水人和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改变用水习惯,节约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如超计划用水或浪费水资源,则要缴纳加价水费。该案件的处理,有效维护了供用水秩序和良好的用水法治环境。
案例三
某供电公司一批申请支付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某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柏某某等签订低压居民供用电协议,约定用电方应在月末前结清当期电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欠付多期电费,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仍未交纳。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柏某某等42户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付电费。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42户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在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付电费。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电力是不可或缺的能源,支撑社会运转及维系居民日常生活。此类案件数量、批次较多,法院收案后秉承“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依法适用民事督促程序采用支付令化解此类供用电合同纠纷。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支付令具有时间快周期短、案件受理费低等优势,平均办案用时仅5.38天,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通过依法追缴电费维护供电秩序稳定,实现了此类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张某某诉某实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系相邻关系。1993年至1994年,某实业公司建造商城完工后,原告张某某称其地基被侵占,称按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示意图,被告在北邻交界处侵占0.28米;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同一位置侵占6.73米,且未经其同意在其地基上开辟南北小路、挖掘下水道,提供了照片、视频等证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经现场测量,未侵犯原告张某某的民事权利。
【裁判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宅基地占地面积尺寸记载存在差异,且原告主张的宅基地北侧东西长度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附图纸中无记载,法院通过实地走访勘察、合理测量确认原告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与原告主张依据不符,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相邻关系纠纷往往具有繁琐、复杂等特点,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时,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考虑案件标的等实际因素,避免“以鉴代审”一刀切处理。该案是市中区法院践行“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案件标的较小,承办法官未机械地按照原告要求启动鉴定程序。
通讯员:李冬华 张文静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