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店老板擅自驾驶客户送修车辆发生事故,法院巧解四方纠纷化解矛盾
新黄河  2025年09月05日

新黄河记者:李震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复杂车损纠纷案。一汽车维修店店主王某擅自驾驶客户李先生送修的车辆外出,与小赵发生事故,小赵车辆系老赵名下,交强险已过期,赔偿陷入僵局。法官通过精准释法明理,厘清各方责任,疏导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四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小赵当场转账赔付李先生维修费及交通费,并承诺不动用李先生保险以免其保费上涨,同时王某也赔偿了老赵的车辆损失。

据案情介绍,2025年4月,李先生将其名下车辆送至王某开设的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其间,王某在未征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该车辆外出,途中与小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辆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小赵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经查,小赵驾驶的车辆为其父亲老赵所有,且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过期、未能及时投保。李先生因车辆维修产生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6000元。因李先生与王某、小赵和老赵四人,关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先生遂将王某、小赵、老赵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小赵赔偿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费用共计6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研判发现,该案金额并不大,但涉及四方当事人,各方之间矛盾很大,小赵和老赵对自己车辆的损伤也与王某产生争议,要求王某赔偿自己车辆维修的费用。如果不能一次性解决,小赵和王某之间还可能产生新的诉讼。为避免引发后续衍生纠纷,法官组织李先生、王某、小赵及老赵,就两车损失一并开展调解。调解中,法官先向王某、小赵释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擅自驾驶他人维修车辆,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产生财产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小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也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和小赵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则双方责任比例也已经进行了确定,无需争执。法官同时明确,老赵的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能及时续保,也未投保其他保险,则李先生的财产损失无法通过保险理赔获得填补;若仅解决李先生的诉求而搁置老赵车辆的维修费,双方后续仍可能产生诉讼。

据了解,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法院调解团队进一步疏导各方情绪。最终王某、小赵也认识到自己不当驾驶的行为给李先生和老赵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为两人带来了出行不便等困扰,一致同意赔付李先生的合理损失,并承诺不通过李先生车辆的交强险理赔,避免李先生来年保费上涨造成李先生额外损失。最终,四方就这场交通事故引发的各项费用达成一致,并当场由王某向李先生、老赵分别转账进行赔付,小赵也当场向李先生转账赔付完毕。据悉,各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