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补鞋冒充全新鞋售卖,济南历城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新黄河  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消费维权话题备受关注。近日,济南历城法院审结一起消费欺诈纠纷案,一商场专卖店将修补过的鞋子当作全新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凭借商家发货前的视频锁定关键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商家履行“退一赔三”。法官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案情介绍,消费者李先生此前在济南某商场知名品牌运动鞋专卖店,花费两千余元购买一双男士运动鞋。因店内无合适鞋码,李先生先行付款,与商家约定调货后发货,商家在发货前为李先生拍摄并提供了鞋子的验货视频。

鞋子穿着十余天后,李先生发现左脚鞋鞋扣发生断裂,遂将鞋子送至店铺维修。维修过程中,工作人员意外发现右脚鞋子的鞋扣位置存在明显人工维修痕迹,维修工艺粗糙,鞋扣顶端还出现露白现象,并非品牌正规维修标准。李先生就此与店铺沟通时,对方却坚称该鞋子从未进行过维修。

随后,李先生仔细查看商家发货前发送的视频,清晰看到右脚鞋子在寄出前就已存在维修痕迹与鞋扣露白问题,随即以该商场为被告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庭审中,法院结合李先生提交的鞋子照片与发货视频证据进行审理查明,涉案鞋子左脚鞋扣均为黑色针线细密缝制,而右脚鞋顶部塑料鞋扣采用灰黑色针线,针脚、走线、针线粗细均与全新正品存在明显差异,且鞋扣部位存在磨损露白情况,与其他鞋扣状态截然不同,发货视频也证实该问题在商品寄出前就已存在。

法院认为,该商场向消费者销售非全新鞋子,刻意隐瞒商品真实状况,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最终,历城法院依法支持李先生退货退款,并由商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一级法官任雅雯表示,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消费者选择大型商场购物,正是基于对商场品牌与信誉的信任,商家隐瞒商品维修痕迹进行销售,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透支了自身商业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惩消费欺诈行为,填补消费者损失的同时,形成有力的市场警示效应,推动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据悉,此次案件的判决,是司法力量护航消费者权益的生动实践,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刘玉红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