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某网络公司诉济南某网络公司、钟某、钟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利用群控软件生成虚假流量、干扰闲鱼平台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提醒,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生成虚假流量、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否则将面临连带追责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高额罚款。
据案情介绍,浙江某网络公司系“闲鱼”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也是“闲鱼”平台的开发者和运营者,经过长期运营,“闲鱼”已成为国内知名的二手交易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成熟的运营机制。然而,济南某网络公司却在其经营的多个网站中,突出使用“闲鱼”“闲鱼助手”“鱼游闲鱼助手”等标识,专门宣传推广一款涉案群控软件。
据悉,该涉案软件通过手机端App控制设备,模拟人工操作并运行电脑系统中的任务,可自动控制和管理闲鱼账号,实现商品批量采集、一键铺货、自动养号、批量上传等功能。更关键的是,这款软件能通过自动关注、点赞、擦亮商品等操作,生成虚假的浏览量、收藏量,不仅破坏了“闲鱼”软件的正常运行,还干扰了平台的推流机制,对浙江某网络公司的合法经营造成损害。经查,钟某某系涉案软件销售的收款主体,钟某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二人与济南某网络公司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户在手机上安装“鱼游闲鱼助手”后,通过电脑端建立任务,该软件便可自动打开“闲鱼”App,完成商品链接采集、宝贝详情解析、互助养号、帖子采集、擦亮商品、上架下架商品、一键好评、优先曝光等一系列操作。这些行为产生的虚假流量,不仅导致闲鱼平台推流机制出现偏差,还减少了其他闲鱼卖家通过正当经营获取流量和交易的机会,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浙江某网络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法院认为,济南某网络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钟某某作为收款主体,钟某作为软件著作权人,三主体在涉案软件的研发、销售、维护过程中分工明确、联系紧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行为既侵害了“闲鱼”用户和浙江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与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相契合。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是电商平台打击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杆案例。当前,“流量至上”的背景下,部分经营者妄图通过群控软件、刷量外挂等技术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消费者和平台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有法律人士表示,本案的裁判明确了电商外挂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生成虚假流量、干扰平台运行的行为性质,为识别此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同时,该案作为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相关条款的司法实践先行探索,对后续类案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进一步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依法开展竞争活动,切勿触碰技术侵权的法律红线。
编辑:刘玉红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