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4月24日,新黄河记者从长清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食品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食品集团公司作为“达某某”知名商标权人,起诉某健康管理公司及该公司唯一股东陈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定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法院提醒,市场主体需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通过“傍名牌”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否则将面临连带追责的法律风险。
案情摘要显示,某食品集团公司系“达某某”品牌的合法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经营推广,该商标已积累极高知名度,成为食品行业内具有较强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的品牌标识。然而,某健康管理公司在明知“达某某”商标归属原告且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产品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达某某”字样,试图借助该商标的商誉吸引消费者,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某食品集团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陈某作为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唯一股东,全程参与相关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健康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销售,且其实际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其在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达某某”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错误认知,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陈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某健康管理公司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案涉“达某某”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在各省的销售覆盖范围、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某食品集团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重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陈某连带赔偿某食品集团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方面表示,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当前,“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权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也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此次判决有力打击了此类侵权行为,明确警示所有市场参与者,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方,都必须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履行合法审查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本案的判决为食品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的商标保护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对强化知名商标保护、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市场主体树立合法竞争、诚信经营的理念。
编辑:刘玉红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