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注册公司引纠纷,名义股东被判承担连带清偿30万元债务
新黄河  2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出借、出租身份证件,沦为他人公司的挂名股东,殊不知暗藏巨大法律风险。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出借身份证被登记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以未参与经营、不知情为由试图免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其对公司30万元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提醒,工商登记信息具备公示效力,挂名股东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随意转借身份证注册企业,或将面临偿债、失信甚至涉刑等多重隐患。

据案情介绍,2024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采购乙公司5辆汽车,合同价值80万元,甲公司按约定支付全款。2024年2月,乙公司相继交付3辆汽车,剩余2辆汽车迟迟未交付。甲公司催要多次,后乙公司再也联系不上。甲公司将乙公司及乙公司唯一股东赵某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要求乙公司退还未交付的购车款30万元及利息,要求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某辩称,自己不是乙公司实际经营者,对该笔买卖合同没有参与、也不知情。公司的实际运营者为钱某,系钱某借用自己身份证注册了乙公司,自己从未享受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股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现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未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主张解除合同,并向其返还两辆汽车的价款30万元,乙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前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因本案纠纷产生系乙公司违约,法院对甲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因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赵某为其登记的唯一股东,赵某和乙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赵某虽辩称其并非公司实际经营者,对涉案买卖合同不知情,实际运营者为钱某,但未提交证据佐证该主张;同时,赵某与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对甲公司主张赵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未交付车辆的购车款30万元及利息;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和法律效力,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债权人基于该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这也是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核心体现——即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善意债权人无需核实登记信息背后的实际情况,有权依据登记信息主张权利。

市民如果出借或出租自己的身份证帮助他人开公司,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便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享受股东权利、未履行股东义务,也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此时,若自己“名下”公司产生债务纠纷,很容易被债权人主张权利,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承担并非基于实际参与经营,而是基于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和股东的法定责任,即便名义股东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内部约定,该约定也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官提醒,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出借、出租身份证的行为本身系违法行为。将身份证出借或出租给他人开公司,可能被登记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更严重的是,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个人还可能被卷入刑事案件,给个人征信、生活和安全带来无尽的麻烦和隐患。如果对别人借用自己身份证开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发现自己身份被他人冒用,可对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或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登记、如涉嫌犯罪可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另行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等途径救济。

编辑:刘雨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