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篮球这类对抗性竞技运动群众参与度高,但固有运动风险易引发人身损害纠纷。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课间自发打篮球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学生赵某运动争抢中意外摔倒受伤,家长诉请参赛同学、校方赔偿7万余元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备对抗性固有风险,参与者自愿参赛构成自甘风险,涉事学生无故意与重大过失、学校已尽教育管理义务,依法驳回全部索赔诉求。法官提醒,对抗性体育活动存在固有风险,自愿参与即自甘风险,无故意、重大过失无需担责,校方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亦免责。
据案情介绍,赵某和钱某均为某小学学生。2025年5月,赵某和钱某等同学利用休息时间,自发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赵某和钱某在争抢过程中,赵某向前摔倒,学校得知后通知赵某家长,赵某被其家长带去医院治疗。随后,赵某家长把学校、钱某及其家长一同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钱某及其家长辩称,双方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受伤系自己绊倒,与其他同学无关。篮球运动作为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存在受伤风险,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有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参与者默视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产生的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且其他同学对本次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辩称,双方学生均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打篮球这一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在授课时已将篮球活动的运动规则和风险防范等知识进行教学,也一直在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运动、校园活动和自我保护等相关教育。此次活动非学校组织,学生系利用休息时间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学校无理由阻止。原告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对抗性和危险性,所有活动参与者应对该项运动可能引发的风险有所认知。原告在追赶过程中不慎摔伤,该意外事件学校无法预料,即使老师全程紧盯也难以避免。原告受伤后老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告知其情况,原告在事发当日及时治疗,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学生于休息时间自行在操场打篮球,原告及被告都曾有相应体育活动经历或接受体育课程教育,对运动风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双方自愿参加体育运动,视为其自愿承担因参加该运动所产生的必然风险。根据各方提供的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在本次篮球运动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发生在休息期间,学校并非此次篮球活动的组织者,赵某也未举证证明该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其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竞技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活动过程中发生肢体冲撞及因此造成损害较为常见。通常情况下,参与者自愿参加带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的,应视为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指参与者明知活动存在固有风险仍自愿参加,自行承担正常合理范围内损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知,其适用需满足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参与者自愿参加、损害因其他参加者行为造成、对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四个要件。如果其他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背规则、存在重大过失或明显危及他人安全时,则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厘清正常竞技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边界,引导所有参与者恪守运动规则,合理分配风险,营造公平的社会秩序。
编辑:陈彤彤 校对: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