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济南五中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关于济南五中体育馆(五洋运动公园)收回事宜的告知书》:我校与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济南五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业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鲁01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该判决明确要求上述两单位限期腾空并返还我校所有的体育馆(即“五洋运动公园”)、停车场及周边附属教育用房。

公告中表述:目前,学校正依法与五洋俱乐部及五洋公司办理场馆交接的相关手续。在交接期间,场馆将保持现状运营,确保现有会员的正常锻炼权利不受影响。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系公办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主业,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场馆收回后,学校不会自行运营牟利,将依法依规另行确定后续的运营管理主体。具体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建议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再向“五洋健身俱乐部”、五洋公司及其员工等办理新的会员卡、续交费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费充值。因继续办理新卡或充值而产生的后续退费、服务无法保障等风险及经济损失,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关于现有会员卡的处理及后续服务问题,学校正与相关方协商,并要求五洋俱乐部承担其法定责任。请各位会员保留好您的会员协议、收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尽快消费完毕。

《财经生活帮》记者进行检索可以看到,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三区31号,在地图上可以看到,这个位置的确在济南第五中学附近。

工商信息显示,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为井亚龙,2025年4月19日,井亚龙的个人微信视频号发布了“济南五洋运动公园”试营业的视频。也就是说从这次开始试营业到现在被济南第五中学官宣收回仅有1年多。

△视频截图
但是从公司注册信息来看,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6月22日,地址也一直没有更换过,就是位于济南第五中学附近。而在井亚龙2025年4月21日发布的视频中,他表示:“比起上次开业,这次开业我感触更深一些,对比2017年我刚开始做五洋健身的时候……”
经过进一步查询可以看到,早在2014年6月12日,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就曾因联营合同纠纷起诉过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济南五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诉称:2007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济南五中体育馆,合作经营期限为五年,被告每年交原告30万元,每半年交款一次,每次15万元;经营期间使用的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取暖费及因经营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自2011年9月以来,被告不但未向原告支付第五年的合作经营收益,反而在抵缴部分前期欠缴的水、电费后,仍然累计欠缴水、电费达786449.31元,以上水、电费均由原告为被告垫付。自2012年9月26日《协议书》期满后,尽管双方未续签协议,但是被告仍然继续占用体育馆进行经营,虽经原告多次发函督促其停止在体育馆营业,付清所欠费用,但是被告既未停止营业,也未向原告付清所欠费用。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协议书》的约定,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经营收益30万元,体育馆占有使用费20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25日),水费329609.79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电费456839.52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以上费用合计1286449.31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提供的2007年9月26日《协议书》,记载:甲方为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乙方为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济南五中体育馆,合作经营时间自2007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乙方需先向甲方交保证金60万元,乙方每年交学校30万元(每半年交款一次,每次15万元。即2007年9月26日,交款15万元,2008年3月26日,交款15万元);经营期间使用的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取暖费及因经营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违约责任:(一)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均应清偿对方损失。(二)、如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的财产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三)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协议书》乙方落款处加盖的系被告济南五洋有限公司印鉴。
济南五中体育馆由被告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经营、使用,并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相关费用。截至2013年5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合作经营收益30万元,体育馆占有使用费20万元、水费329609.79元(计算至2013年5月),电费456839.52元(计算至2013年4月),以上费用合计1286449.31元。
2013年4月28日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向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发出《律师函》,催促其交纳相关费用。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于2013年5月31日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最终一审判决作出:一、被告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被告济南五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欠款1286449.31元;二、被告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被告济南五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省济南第五中学欠款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欠款128644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第一、二条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380元,由被告济南五洋有限公司、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负担。
2024年7月25日,济南第五中学又一次起诉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济南五洋有限公司,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

2025年4月11日,双方再次就返还原物纠纷开庭审理,此案的后续裁定或者判决暂未查到相应进展。

由此看来双方的纠纷也是由来已久。随后《财经生活帮》记者分别致电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和济南第五中学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济南市五洋健身俱乐部前台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济南五洋运动公园’还在正常营业,这件事只是合作方的更换,跟消费者没有关系,你们正常来就行。”记者表示想联系企业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联系后回复,截至发稿前对方没有进行回复。
记者也联系了济南五中公告中的联系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现在在正常营业,过后我们会跟他们进行交接。”记者咨询是要把“五洋运动公园”收回五中吗?工作人员答复:“对,他们占的我们的地方,这是很多年的问题了,有20多年了吧。”
记者表示想要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经过宣传部门的同意无法接受采访。
编辑:陈彤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