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下班猝死,法院判违法分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黄河  11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用工主体责任确认纠纷案,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违规将工程分包给无合法经营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自行招录务工人员王某进场施工,负责其日常工作安排与薪酬结算。王某在工地下班离场阶段突发疾病,经当日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其亲属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不受建筑公司规章制度、考勤体系直接管理,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但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该建筑公司为案涉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单位,同时明确用工主体责任独立于劳动关系,可支撑后续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追偿,严厉规制工程领域违法分包乱象,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A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甲某。甲某自行招用务工人员王某到工地现场施工,由甲某安排王某工作并结算劳务报酬。王某在工地下班离场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公司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应被确认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自然人甲某自行招用,由甲某安排工作、结算劳务报酬,不受A公司人事制度、考勤制度直接管理,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A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甲某,甲某招用王某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

法官表示,务工人员王某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只看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考勤考核,是否由单位直接发放劳动报酬,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本案中,王某是自然人甲某自行招用,由甲某安排工作、结算劳务报酬,不受A公司人事制度、考勤制度直接管理,王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称,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一定成立劳动关系。部分建筑工地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施工方与务工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仍应根据上述实质要件予以确认。

法官还表示,用工主体责任是部分领域法定的特殊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目的是保护务工人员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A公司是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格的自然人甲某,甲某招用王某。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亲属有权请求确认A公司为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法院据此予以支持。

该责任系介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义务与接受劳务者因劳务合同产生的义务之间的特殊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制,敦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和用工。其责任范围主要包含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王某下班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如何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48小时如何认定?对此法官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能机械局限于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的时段。下班离场属于工作收尾阶段,工地现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范围。王某尚未离开工地、处于下班途中离场阶段,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场合,属于工作岗位的延伸;在该时段、工地现场突发疾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要件。如果已经离开工地、回到住处之后才发病,一般不再满足该条件。

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初次接诊诊断时间为准,不是发病倒地时间。若在初次接诊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时间要件;如仅是依靠生命维持设备,已经发生脑死亡,实务中可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仅为确认A公司系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并不直接解决具体工伤认定和待遇问题。后续仍需由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认是否属于视同工亡。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解决的是“谁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主体问题,不等于直接认定构成工伤。

编辑:刘玉红 杨宗帅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