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收走货款不上交,责任谁担?济南槐荫法院:不用重复支付
新黄河  2小时前

新黄河记者:李震  

长期合作中,济南一康养门店一直按照供货企业的习惯,将货款按月打给对方业务员个人账户,持续两年多企业均未提出异议。不料业务员将货款截留未上交,供货企业遂起诉门店,要求再次支付1.8万元货款。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业务员构成职务代理,门店作为善意相对人已经完成付款义务,判决驳回公司诉求。

据了解,甲公司为某医疗器械厂家,乙公司为某康养连锁机构。2024年6月,乙公司下属某直营门店与甲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甲公司业务员赵某负责对接。双方合作模式为:甲公司将货物运送至门店,门店收货后在随货同行单上加盖公章,并按月将货款支付至甲公司业务员赵某的个人账户。该模式持续两年多,甲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也未中断发货。

2026年7月,甲公司发现该门店部分货款未到账,遂将该门店、乙公司及乙公司唯一股东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8万元及利息,乙公司及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门店、乙公司及钱某共同辩称,案涉款项早已全部支付给甲公司业务员赵某,无需再次向甲公司支付。在门店与甲公司长达两年多的合作过程中,自始至终仅由甲公司业务员赵某与门店单线沟通,门店从未接触甲公司其他销售员、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所有订货、对账、收款通知均由赵某单独传达。门店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有权代收货款,其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门店提交的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自2024年6月开始磋商供货事宜,赵某作为唯一与门店联络的甲公司工作人员,每月向门店催款、收款,双方在交易细节上多次磋商,货款结算亦与随货同行单一致,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甲公司与门店合作两年多,对上述合作模式未提出异议,故门店有理由相信赵某能够代表甲公司作出相关合同行为。

赵某作为甲公司工作人员,其对外代表甲公司的行为应系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现门店提交证据证明货款已向赵某支付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故甲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赵某作为甲公司唯一对接案涉业务的业务员,全程负责交易磋商、送货对账、货款催收等全部交易环节。在长达两年多的合作周期内,双方始终沿用该交易模式,甲公司从未提出异议,未向门店书面告知对公收款账户,未明确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代收货款,也未定期与客户对账核实回款。门店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赵某享有代收货款的授权,因此门店向赵某支付货款,应视为已全面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企业应当健全内部财务与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指定对公收款账户,严格规范员工以个人账户代收交易款项,定期与客户对账核查回款情况,同时加强员工职业操守与廉洁从业管理,从源头防范货款被侵占的风险。市场主体开展交易时,应注意核对对方经办人员的权限范围,妥善留存交易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陈彤彤  校对: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