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服务“主观争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调解实现案结人和
新黄河  2026年06月15日

新黄河记者:李震  

效果图设计、情感咨询等服务因效果评价主观性较强,极易引发供需双方合同纠纷。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孔凯琼法官审理一起建筑效果图设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面对双方对设计效果、服务标准的认知分歧,通过释法说理、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案情介绍,市民赵某委托甲公司为其制作建筑效果图,双方约定了制作费用。甲公司向赵某交付设计成果后,赵某迟迟不支付制作费用。甲公司遂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拖欠的制作费用。

承办法官孔凯琼认为,本案症结在于赵某对建筑效果图的设计效果存在不满,认为设计成果未达到其理想标准;而甲公司则认为已按照行业规范和双方约定完成了设计工作,投入了人力物力成本,赵某理应支付相应费用。

针对本案设计效果评价存在主观性、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据了解,调解中,法官注重释法说理,向双方客观分析案情,精准解读法律,释明设计效果评价确实存在一定主观性,但甲公司在客观上已完成设计工作,付出了相应劳动成本,赵某应当支付合理对价;同时指出,甲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准确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法官敏锐察觉到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僵持不下,便适时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头疏导。面对赵某,法官结合诉讼成本、举证难度等现实因素,引导其理性看待“理想标准”的主观差异,认清完全拒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面对甲公司,法官则提示其在履约过程中沟通不够充分、未能及时把握赵某的个性化要求,建议换位思考,着眼于长远商誉,对费用作出适当让步。经过耐心细致的多轮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最终放下成见,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认可甲公司已付出的劳动,同意支付大部分制作费用;甲公司也主动减免了剩余部分,并表示今后将加强服务沟通。赵某当场付清款项,甲公司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卢婷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