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评论员:李明

7月24日,“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元”案再审宣判。
在原审判决中,法院判决肖某某(投喂流浪猫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羽毛球馆的经营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医疗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次再审判决中: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法院认为,对于相关赔偿金额,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某赔偿4.8余万元。
此前,舆论惊传“投喂了流浪猫狗就是它们的主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并由此引发一阵“扶不扶”的爱心焦虑与司法质疑。
根据今天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号发布的“法官说法”文章中提到的,“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肖某某需担责的原因是“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饲喂者的肖某某之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其身份为流浪猫的“主人”,而是其要为在特殊场域的投喂行为造成的风险而承担责任。
从原审到再审的变化,司法考量的角度将权责更强的涉事球馆纳入了责任主体的范畴内。尽管舆论对救助流浪动物的肖某某依然需承担责任而不满,但笔者认为,这已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应然之举。
此案是否有可借鉴性?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某饲养。再审时,法院法官则表示,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判决结果的变化,是将涉事场域这个背景问题置到了更首先的层次,即在羽毛球馆这样的高强度和精神高度集中的运动空间内,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人无需承担“注意义务”,而是球馆方面需要尽到更多的安全管理与风险管控。由此,一审中最引人侧目的“是谁的猫”的“球”就“被踢开了”,而是将案发时的所处的环境视为决定性因素。
鉴于舆论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是希望能将此次案件办成当下救助流浪动物权责划分问题的风向标,那么此案中的逻辑与经验是否有足够大的可供镜鉴的空间,答案恐怕是不确定的。
因为如果以所处空间为“先决要素”的话,那么将此案放诸在更多元复杂的公共场域内,其权责困境将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如果案发时不在球馆这样特殊的经营性场所,而是在露天的公共空间内,责任如何划分?如果是在小区这样更开放性的空间内发生,涉事物业及保安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需担责,那保安驱逐流浪猫甚至伤害流浪猫的行径是否有法可依?在公共场域内,被动物伤害或间接伤害者还有没有“注意义务”?鉴于投喂流浪猫的很多都是老年人,面对这些责任主体能力更弱的群体,又该如何处之?
法律不能提高善良成本
本案之所以能持续引发关注,并让围观公众对两次判决结果均动辄得咎的根源就在于,这并不是在更具针对性的专门性法条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在民法视角下,与公众朴素观念造成了一系列的不适配,以及与公序良俗的“脱轨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一审时,曾有媒体将本案的性质概括为“肖某某的私有财产侵犯了吴某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随着一审结果被一定程度上推翻,如今看来这个说法不能成立。但也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即猫狗本质上是民法学意义上的“物”,当物有其主的时候,可以视为简单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侵权纠纷,但当流浪猫狗明面上的独占性支配处于“真空状态”时,事实上的收养该如何认定?
笔者注意到,在一些相关普法平台上,专业人士的着墨之处都在于偶尔喂和长期喂的区别,即偶尔喂不需要担责,但长期喂则可能构成收养关系。其实正是这种接缝地带的模糊才放大了公众的焦虑。不禁要问,如何定性偶尔与长期?如果只是每个月喂一次但又经年累月地坚持,是否也能算长期?流浪猫和散养猫之间本身就存在身份转换的问题,这无疑更加剧了权责困境的焦虑。比起抽象的喂食次数,以饲喂者能否对动物的活动轨迹进行有力管束来区分,似乎更具体一些。这些疑惑显然需要普法工作的更加完善。
但无论如何,如果遗弃动物的人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而对动物施以援手的人反而要接受更多道德规训,这无疑会助长“善小而不为”的社会风气,换言之,如果没有系统性、协调性的权责划分机制,而只对局部的行善环节盯着不放,则容易让人陷入“扶不扶”的境地当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肖某某承担责任大大缩小后,一些恨宠人士的极端发言再次出现在了社交平台。其实,无论是有主动物伤人,还是无主动物伤人,其本质都是动物保护工作在有限的人类公共空间和资源内,与高度分化的利益体之间互相妥协,以寻求最大参数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还是要通过有益的思想碰撞以达成共识并推动专门性立法与制度的完善。
相反,如果在一片“灯下黑”中,让人们提心吊胆地行善,这并不是在廓清权责的边界,而是在抬高一个社会的善良成本。
校对:冬平 编辑:邢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