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运泔水喂猪被处罚,板子不能只打在养猪户身上
红星新闻  2025年08月22日

作为餐厨垃圾产生者,相关餐饮企业和经营者,才是污染防治的关键责任人。他们若未按规定处理厨余垃圾,随意交给未备案的个人,其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某种程度上比收集泔水喂猪的行为更严重。

近日,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据澎湃新闻报道,当地一女子王某收运厨余垃圾用于喂养家里面的生猪被举报,该执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对她进行相应的处罚。

据介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王某用两辆三轮车私自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收运泔水喂猪也要罚?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在农村地区,泔水喂猪是常见现象,即便人们食用这类猪肉多年,也未出现明显健康问题。但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现在已不允许私自回收泔水,泔水未经处理都不能用于喂猪。执法依据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泔水能否喂猪,作为一个科学议题当然可以讨论。不过,早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提出要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因国际上多年来非洲猪瘟防控实践表明,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从防控疫病角度看,泔水应该是不能随意喂猪的。

泔水不能喂猪,这与农村地区现状,特别是泔水喂猪的传统做法,可能有些不符,存在争议也可以理解。在普法教育层面,类似案件的处理,其实也是一种以案释法。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相比对泔水喂猪的王某进行处罚,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或在于:只处罚了作为收集者的王某,却没有处罚作为厨余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责任主体。

泔水产生方同样违反法律规定,不应隐身于处罚之外。从法律文本看,产生和收集厨余垃圾者,都应承担无害化处理责任,而且相比收集者,“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规范的是产生者。作为餐厨垃圾产生者,相关餐饮企业和经营者,才是污染防治的关键责任人。他们若未按规定处理厨余垃圾,随意交给未备案的个人,其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某种程度上比收集泔水喂猪的行为更严重。

正本清源,执法理应全链条追溯。养猪户收运餐厨垃圾或因成本低,餐饮企业或为收点费。这种灰色合作模式的存在,既与经济理性有关,也跟监管失衡有关——如果厨余垃圾产生者从未被严肃追责,类似违法供给链恐怕就很难被切断。

执法目的不只是进行惩罚,而是要建立规范。基于执法成本考量,处罚养猪户比较简单直接,对泔水产生者全面监管,涉及众多餐饮单位,可能需耗费更多精力,但执法不能重末端处置轻源头管理,更不能择弱而罚甚至选择性执法,而要构建“产生者、收集者、处理者”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只有让每一环节的违法者都承担责任,餐厨垃圾的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