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北京宠物犬中毒刑事公诉案今天一审宣判了。被告人张某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年前,张某华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毒,导致9条犬只被毒死。有人为他喊冤,但我要说,此人应当感到庆幸,中毒的只是犬只,如果是儿童误食毒药,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次判决传递了明确的信号:法治社会,违法者应由法律实施处罚,任何个人都不应也无权以“私刑”越俎代庖。
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类现象——一些人因对某些行为不满,就自行充当“民间警察”。有人觉得犬只扰民,就在小区里放药毒狗。有人在高速骑线行驶,挡住应急车道行驶的车。更严重的,还有人会对自以为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
广义上,这都属于“私刑”范畴,而其危害不可忽视。私刑本质是有罪推定,无视程序正义,以私人意志为依据,对他人任意实行侵权行为。
更何况,出于一时的所谓“义愤”,有些人可能实施过度“惩罚”,让被害者付出与其行为显著不对等的代价。
“私刑”的范围也往往不可控。比如自诩“正义”的高速应急车道挡车行为,如果遇到车上人员突发危重疾病需要立即送医治疗的情况,无异于戕害他者生命权。万一发生碰撞事故,还会波及更多无辜者。
因而,如果抛开法律途径,转而寻求“私刑”,不仅换不回正义,还会破坏社会公平与秩序。
值得警惕的是,为张某华喊冤,以及为其他“私刑”行为叫好的声音,这些年仍时不时能听到。这说明,中国老百姓中仍存在将“私刑”视为“民间正义”的土壤。如不予以重视,“私刑”泛滥将使每个人都陷入自由与权利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境地之中,进而损害公法的尊严,降低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
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明确私力救济的法律边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公权力部门也要看到,这种现象确实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部分民众的一些合理诉求有时难以通过合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当公力救济渠道不畅、效率不高时,自然会有人选择诉诸“私刑”。
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为民众提供更多反映问题的便捷渠道,对反映集中、呼声强烈的问题及时回应、有效解决,及时完善法律法规。
唯有这样双管齐下,让民众的诉求有人听、困难有人帮、矛盾能公正解决,才能让“私刑”现象消退,实现依法治国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编辑: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