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宇董事长辞职 中小股东联名举报实控人
经济观察报  昨天 18:10

经济观察报记者 张晓晖

2025年5月29日晚间,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603003.SH,下称“*ST龙宇”或“龙宇股份”)公告表示,因为个人及身体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下称“实控人”)之一徐增增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徐增增现年73岁,是*ST龙宇的创始人,与刘振光、刘策一起为该公司的实控人,其中刘振光是徐增增的丈夫,现年74岁;刘策是徐增增的儿子,现年48岁,在该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公告显示,2025年5月30日,*ST龙宇因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终止上市条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6月10日,*ST龙宇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6月30日。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目前有两拨*ST龙宇的中小股东提出诉求,合计持股份额超过11%。一拨中小股东委托律师,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另一拨为42名中小股东,委托律师将一封约6000字的联名举报信提交监管部门,并计划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退市决定。在举报信中,中小股东指出,*ST龙宇大股东为徐增增一家3人,大股东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尚有8.68亿元未归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涉嫌“恶意退市”等问题。

“消失的”公开信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5月29日,徐增增辞职当日,*ST龙宇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海龙宇”,发出一封徐增增以龙宇股份创始人、董事长身份所写的公开信。

公开信的开头是徐增增向中小股东的致歉:“展信如面。我是公司创始人徐增增,从1992年白手起家创立公司至今,已经三十多年了。这家从弄堂里走出的企业,早已不是简单的商业实体,而是我一生的心血结晶。但如今,因决策疏漏、内控失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让公司陷入困局,终止上市的消息如重锤砸在心上——我满心愧疚,夜夜难眠,在此向各位股东深深鞠躬致歉。”

公开信中徐增增解释自己辞职的原因:“如今我已73岁,体力与精力难以支撑高强度管理工作。经过慎重考虑,我已主动向董事会提交辞呈,辞去董事长职务。做出这一决定,并非放弃责任,而是希望以更理性的方式推动公司长远发展,年轻一代的创造力、技术能力与专业知识,是公司突破困境的关键。而我则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履行控股股东责任,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上。”

关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归还问题,徐增增表示,主要受到立案调查的连锁影响。2024年12月证监会立案后,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受限,“股份转让+债务清偿”方案被迫搁置,调查期间不得进行股份转让的规定直接卡住了核心清偿路径。

公开信中,徐增增承诺自己一家不会套现跑路:“我谨代表控股股东郑重承诺,必将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和切实可行的方法,争取在今年年底前解决资金占用的清偿,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全家也永远不会移民、不会套现跑路,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我都会保持决心,哪怕砸锅卖铁,也要把拖欠的资金一分不少还上。

经济观察报记者注意到,徐增增这封公开信已从被撤下。*ST龙宇董事会秘书张晔侃6月4日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称,徐增增公开信被撤下的原因不方便透露。

中小股东联名举报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一共有两拨*ST龙宇的中小股东提出诉求。

一拨中小股东是自然人高盛尔、丁军、朱慧欣、黄惠芬、夏继发等合计持股超10%的股东代表,其维权代理人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群洁。

另外一拨中小股东是包括自然人彭正和、易积衡、易正春、潘鸿、刘研华在内的42名中小股东(受限于篇幅,股东名字不一一列举),持股合计为1.22%,其维权代理人为潘成勇。

两拨中小股东的诉求不一样。

5月下旬,周群洁曾公开向媒体透露,包括高盛尔在内的持股超10%的中小股东代表,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徐增增、总经理刘策,选举新任董事会成员;出资5亿元回购股东股票等。同时,中小股东代表已向监管部门提起申诉,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ST龙宇2025年一季报显示,高盛尔、丁军、朱慧欣三人均在该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其中高盛尔持股4.86%,为仅次于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1.13%,下称“龙宇控股”)的第二大股东。

公开信息显示,龙宇控股的股东为刘策、徐增增、刘振光三人,其中刘策持股45%,徐增增、刘振光夫妇持股55%。

6月4日,经济观察报记者找到周群洁律师,询问其代理的*ST龙宇中小股东维权案最新进展。周群洁称接受采访需要律所审批。至记者交稿时,周群洁尚未回答上述提问。

另外一拨中小股东的代理人潘成勇对经济观察报透露,他们已经向多个监管部门举报*ST龙宇涉嫌“恶意退市”,并计划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上交所的行政决定,即退市决定。

如果法院受理此案,这将是A股股东首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退市决定的案例。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潘成勇处见到部分股东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是:撤销上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成勇表示,上述起诉状尚未送至法院。

公告显示,2024年5月6日,因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龙宇股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底,*ST龙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5年5月30日,*ST龙宇因触及终止上市条件被强制退市。

占用资金8.68亿未还

2024年6月19日,*ST龙宇回复上交所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问询函中关于资金占用的问题时称,经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其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但会计师回复: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应收账款余额资金的性质和可回收性做出判断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仅仅4个月后,2024年10月19日,*ST龙宇曝出上市公司巨额资金被占用丑闻: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相关关联方(指苏州名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茂盛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谊和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2024年往来业务中已发生采购、销售合同逾期构成资金占用的情形,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累计占用资金为9.18亿元,鉴于控股股东(龙宇控股)已于2024年8月26日向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0.50亿元,用于偿还关联债权,目前剩余资金占用余额为8.68亿元。

*ST龙宇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相关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中,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已承诺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完成资金占用清偿,并参与有关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制定中。但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偿债能力有限,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2025年4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8.68元及利息尚未实现清偿。董事会后续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向控股股东进行追偿。

8.68亿占用资金去向已经成谜,不仅外部审计机构无法查清,上述反映情况的中小股东也无从知晓。经济观察报记者就该情况向实控人之一的刘策发去短信询问,未见其回复。徐增增在公开信中承认资金占用事项,并承诺她会尽一切努力偿还。

*ST龙宇原名龙宇燃油,于2012年上市。上市之初,该公司主营燃料油业务。2014年,*ST龙宇增加大宗商品(金属)国际贸易业务;2015年,其筹划收购北京金汉王,跨界转型数据中心(IDC)业务。之后,为加码数据中心业务,该公司又先后收购了无锡中物达、上海磐石,并于2023年正式变更简称为“龙宇股份”。

*ST龙宇2024年财务数据(被审计机构出具为无法表示意见)显示,该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14.05亿元,同比下降55.02%;归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32亿元,同比下降602.85%。

潘成勇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他的当事人——42名*ST龙宇中小股东认为,上述资金侵占行为令上市公司股价严重跌破净资产,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这42名股东在举报信中称,自*ST龙宇公告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来,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大股东仅象征性还款5000万元,尚有8.68亿元款项未还,监管机构既未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也未及时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甚至存在制度不配套、不适用的情况,客观上纵容了大股东继续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6月4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致电*ST龙宇总经理刘策,刘策的电话被转接至语音信箱。

同日,经济观察报记者致电*ST龙宇董事会秘书张晔侃,询问“徐增增突然辞职是否与中小股东的实名举报有关?”张晔侃回答:“非要说没关联,也不现实。徐增增辞职前曾经发过一封公开信,信中她承诺将专心于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事项,并且承诺2025年底之前解决这个问题。公司退市之后,她还是要承担资金占用偿还的责任。”

5月29日,*ST龙宇独立董事于桂红、段德远,向上市公司发出《关于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立即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敦促函》(下称《敦促函》)。

《敦促函》提及,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不仅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更直接导致公司即将被终止上市,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使中小投资者面临重大投资损失。

两位独立董事在《敦促函》中,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本函后尽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还款计划,明确还款金额、资金来源、具体时间节点及担保措施等;上述还款计划须具备可执行性,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拖延条款,必要时提供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

《敦促函》发出法律后果警示:如未能尽快制定并落实有效偿还方案、完成资金清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相关人员亦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公司声誉及未来发展将遭受严重负面影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公司及大股东需对此严重后果有清晰认知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