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改判案:法院明确何为流浪动物饲养
新黄河  2024年07月25日

新黄河记者:谭登方  

7月24日,备受关注的“男子打球被流浪猫绊倒致残投喂者判赔24万元”案再审宣判。原审原告吴某某与原审被告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肖某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针对此案,有律师分析称,再审中法院引入危险源概念,分析各自的过错,从而进行划分责任,比原审判决更合理一些。法官本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本案的判决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关键在于说理要充分透彻,划分责任要公平公正。

再审宣判后,法院也就伤者是否因涉案猫受伤、原审被告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等社会关切问题进行了回应。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当我们坚持用爱心和责任心去投喂流浪动物时,才能实现在给流浪动物一个家的同时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男子打球被流浪猫绊倒致残,法院判投喂者赔偿24万余元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们一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一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吴某某在跳起接球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导致吴某某摔倒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吴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猫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某认为,被告羽毛球馆是收费的,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肖某某是该羽毛球馆所属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某饲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其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律师费、营养费等共计351062.72元。

就此,羽毛球馆所属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吴某某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肖某某则辩称,其系羽毛球馆所属公司的员工,但事发当日并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此外据悉,事发时羽毛球馆的监控已坏,未能拍下当时的情况,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之间也多有不一致之处,也曾给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原告吴某某提供病历卡在时间上也与其受伤时间段相吻合,两者相互印证,且事发后第一时间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也未对原告受伤这一事实提出异议,故确认原告吴某某受伤是在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关于原告受伤的原因,经多名证人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且多名证人,包括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某收养了一只流浪猫,肖某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此外肖某某为猫起名叫“土豆”,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证明肖某某确实有养猫。

据此,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46550.2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等共计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投喂者判赔4.8万余元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6月5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原告吴某某以及被告之一肖某某均拒绝调解,法庭未组织调解。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各方意见,组织当事人围绕所争议的原审原告的受伤是否与涉案猫相关、涉案猫是否为流浪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日依法对本案宣判。

法院案件情况通报

7月24日,该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在新黄河记者获取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体育用品公司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给有安全要求的体育运动场馆引入了危险源,二者对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均具有过错,体育用品公司、肖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故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原审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根据上述责任比例,体育公司应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2158.56元,肖某某应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8039.64元。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

7月24日中午,有媒体报道称,庭审时多方均未明确表态是否上诉,庭审结束后球馆负责人丘某及其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于判决中肖某某与涉案猫不符合饲养关系有异议,可能会提起上诉。就此记者联系到被告肖某某的代理律师刘琨,他对记者表示,“关于肖某某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饲养关系,法院有了清晰的认定,最终法院结合独占性和支配能力来认定本案当中的肖某某不存在法律上的饲养关系,这是我们认为的一个进步。但法院引入了危险源引入者的概念,认为流浪猫属于危险源,而肖某某的投喂行为提升了猫在体育馆出现的概率,把肖某某视作危险源的引入者,基于此让肖某某承担吴某某损失的20%。我认为危险源、危险源的引入者不是一个清晰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关于具体是否上诉还要进一步研究。”

法院公开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律师解读认为重审比原审更合理

对此案,新黄河记者咨询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其表示,再审中法院所述所谓的危险源,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该法院再审判决引入危险源概念,分析各自的过错,从而进行划分责任,比原审判决更合理一些。法官本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本案的判决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关键在于说理要充分透彻,划分责任要公平公正。

7月24日再审宣判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就该案中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公开地回应。关于吴某某在球场是否因踩猫而受伤的问题,法院表示吴某某主张其因踩到猫而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审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其主张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依法确认该事实主张成立。审理中,吴某某在事发后就其打球踩猫受伤而与羽毛球馆的沟通、就医、报警等相关行为和陈述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吴某某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在原审及再审庭审中,均证明吴某某系因踩到猫受伤。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某某系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这一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其事实主张成立。

关于肖某某是否系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院表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构成要件: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具备对动物进行实际饲养等关心照料行为以及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这两个构成要件。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来看,肖某某投喂涉案猫的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为而被认定为涉案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表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某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且涉案猫进入球馆,给球馆内的正常羽毛球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吴某某的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法院还表示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对进入场馆的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该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或口头提示,而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等因素,通过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等多重保障,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运动体验。与此同时,投喂流浪动物,对流浪动物施以爱心和援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的体现,但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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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