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员工在求职平台发表评论,吐槽公司无效加班,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双方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00后柳某于2019年5月29日入职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KA(关键客户)销售工作。2022年6月,有人在脉脉平台上发表关于公司言论,柳某在下方回复:“加班已成文化,且不给加班费,不自愿加班就在大会阴阳怪气,然后调你去外地出差分配不合理任务”。
后又在回复他人时称:“敢实名就不怕找麻烦,招个啥也不懂的门外汉,只会纸上谈兵的来当总经理,笑死了,搞那些无效加班形式主义表演给老板看,我自己有客户问题或者需要维护哪怕是12点我也会处理,需要强制我在那无效加班配合表演吗,不看业绩就看你加不加班,你有那功夫搞几个客户不好吗,非盯着加班装作很努力的样子,笑死人”。
2022年6月23日,公司发现上述内容后发布《关于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通报》,认为柳某在脉脉公众平台上发表了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等言论,违反了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规定,属于严重违纪。6月24日,公司向柳某发送“解除劳动通知书”电子邮件。
柳某认为:自己发表的言论虽有部分措辞不当,但未超过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边界,且事出有因并及时删除,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并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此举显然超过了合理限度,属于违法解除。2022年6月30日,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仲裁裁决对柳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柳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脉脉平台中有人发表对被告不利的言论后,柳某的回复迎合了上述言论,且对管理人员作出了较为主观和负面的评论,该言论属于因为系公司员工发表,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相信,故对公司确实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已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且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已通知工会,故公司以此解除并无不当。。
柳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柳某在脉脉平台上的回复不仅涉及公司,也涉及公司管理人员,从言论表述的语句中确实可给阅贴者留下管理人员不善管理、公司在对于员工加班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等不良印象,对公司确实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现柳某未证实其发表的评论系经公司批准,故本院认定柳某的行为已符合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此外,柳某主张一审认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依据不足。从公司工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认定公司在发文公告前已通知工会委员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合法,柳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纳。柳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284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郑楚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