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郑旭
6月12日,新黄河以《被告家属出手挑衅,律师还手被拘留,律协两度发函申请复议》为题,报道了律师邓庆高在法庭庭审结束时遭被告家属挑衅,双方发生了轻微肢体冲突一事。事发后,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对邓庆高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邓庆高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之后,其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分别诉至法院。
7月4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晋江市公安局已发文撤销了“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
新黄河此前报道,2024年11月,邓庆高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邓庆高和原告遭到了被告家属的挑衅,随后双方发生轻微的肢体冲突。双方报警后,邓庆高前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说明情况。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邓庆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厦门市律师协会在行政处罚下发前后分别向案发地晋江市公安机关、司法局发函,建议不处罚律师。但最终,警方还是认定邓庆高系故意殴打他人。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邓庆高先遭被告家属吴某某竖中指并伴有“打脸”动作后予以还手一事的认定上,厦门市律师协会和晋江市公安局存在明显的争议。邓庆高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之后,邓庆高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分别诉至法院。6月12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7月4日,新黄河记者从邓庆高处获悉,晋江市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对他的行政处罚,而他也向法院提出撤诉。根据晋江市公安局《关于撤销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特别轻微,该局决定撤销“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双方的调解协议中,对此事经过作出了最后定论:2024年11月12日9时许,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法庭于第一审判法庭内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英诉被告蔡某基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11时许,承办法官宣布该案件庭审结束。吴某坤与邓庆高在法庭内因争执发生轻微肢体冲突。经协商,双方自愿和解,不再为此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在调解协议签订的当日,邓庆高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最终批准了邓庆高的撤诉请求。
编辑:俞丹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