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河记者:李震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案。消费者小张在外地进修期间,以7800元报名某瑜伽公司课程,但因个人原因和瑜伽公司教练更换,未能按期上完全部课程,瑜伽公司以合同首页“不退不换”条款拒绝退款后,小张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不退不换”条款属无效“霸王条款”,双方均有过错,最终判决瑜伽公司退还60%课时费。法官表示,根据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家若以“收款不退”等条款欺诈消费者,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小张去外地进修学习半年,其间遇到某瑜伽公司推销瑜伽课程。小张一直有想学习瑜伽塑造体形的打算,但又顾虑时间有限不一定能上完课程。瑜伽公司客服承诺半年一定能上完。小张于是报名瑜伽课程,共付费7800元。合同约定了每节课程的课时费,同时首页载有“不退不换”等内容。学习期间,因小张自身情况及瑜伽公司教练更换等原因多次约课未能成功。半年后,课程有效期满,小张也因回老家无法继续上课。小张遂与瑜伽公司协商剩余课程的退款问题,瑜伽公司已课程有效期满为由不予退款,小张遂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小张自身情况及瑜伽公司更换教练无法提供课程等多种原因造成约课未能成功上完,双方对未完成课程的后果均有一定责任。瑜伽公司在合同中手写内容“不退不换”,未受到小张认可,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对于未上完的剩余课程,瑜伽公司理应予以退还。根据双方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况,最终判决瑜伽公司退还小张60%的课时费。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苏佩瑶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提出要规制“霸王条款”,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该案就是关于限制消费者退款、换卡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典型案例。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诚信经营,如“无理由拒绝退款”甚至“卷款跑路”,被认定为构成欺诈,不仅要面临惩罚性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陈彤彤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