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国宾“漏检”纠纷的司法前例:近年卷入多起“漏检”纠纷,法庭判决结果各异 | 大鱼财经
新黄河  2025年07月31日

新黄河记者:杜林  

在北京律师张晓玲对爱康国宾的质疑持续发酵时,新黄河记者梳理司法文书发现,她并不是第一个陷入“漏检”纠纷之人。

司法文书显示,爱康国宾近年卷入多起“漏检”纠纷,最终在法庭上收获不同的结果。有的案件以“生活常识”判定机构存在瑕疵,有的依赖专业鉴定认定无责,也有案件将责任在医患双方之间分摊。

这些案例呈现出体检机构责任的边界,也反映了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现实难题。

体检报告前后矛盾,法院以“生活常识”裁定爱康国宾存在瑕疵

北京市民迟先生的经历,是一个直观的案例。根据裁判文书记载,他2019年6月在爱康国宾宣武门分院体检时,报告明确提示其存在“肝脏血管瘤”。然而,2020年10月,当他在爱康国宾总部基地门诊部进行年度体检时,这份报告却未再提示该问题。

为求心安,迟先生于2020年11月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查,结果再次确诊“肝脏多发占位,考虑血管瘤”。他因此将爱康国宾诉至法院,认为其2020年的体检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要求赔偿后续的检查费用。

庭审中,爱康国宾抗辩称,其仅为体检机构,履行的是健康提示义务而非诊断,且前后两次检查结果不一致,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但这起看似需要专业判断的纠纷,被法院以“生活常识”一锤定音。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驳回了爱康国宾要求鉴定的主张,并写下了一段极具代表性的论述:“迟先生连续3年进行了3次检查,仅有爱康国宾公司提供的第2次检查未能发现血管瘤,根据朴素的生活常识,可以认定爱康国宾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不属于需要进行鉴定的专业问题。”

法院进一步认为,爱康国宾以其仅履行提示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不仅与本案已查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体检机构专业性要求”,并直指其“不但不引以为戒,反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实属不妥”。

最终,法院认定爱康国宾在2020年的体检中“不够仔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判决其赔偿迟先生医疗费500元。爱康国宾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3年6月维持原判。

连续三年均未提示恶性肿瘤,法院采纳专业鉴定认定爱康国宾无过错

当争议从服务瑕疵升级为涉及癌症漏诊的生死命题时,法庭的天平则看似会向第三方专业鉴定倾斜。南京市民陈先生家属与爱康国宾的诉讼,是一个典型案例。

根据判决文书记载,陈先生分别于2013、2014、2015年,连续三年在南京爱康国宾的两家门诊部进行体检,其历次报告均未提示存在恶性肿瘤。然而在2016年4月,他在南京鼓楼医院被诊断为“多发转移性腺癌(十二指肠来源可能)”,并于2017年因病去世。其家属认为,爱康国宾连续三年的“漏检”延误了治疗时机,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此案的核心,完全取决于一份由医患双方共同选定、由南京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这份专业报告成为法院裁决的基准。鉴定书分析指出,陈先生所患的“十二指肠低分化腺癌”,其原发病灶部位特殊,爱康国宾所行的常规体检项目无法提供相关线索。

更关键的是,鉴定意见认为,该肿瘤属于“低分化腺癌”,其生物学特性是进展迅猛,完全有在2015年7月最后一次体检后发生、发展的可能。基于这两点,鉴定机构最终给出的结论是:“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这份鉴定意见。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主张医疗损害的原告方,有责任就“医方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在本案中,家属方的主张是建立在“患者在2015年体检时即已患有肿瘤”的预设前提之上,但他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一前提具有“高度可能性”。由于无法推翻权威的专业鉴定,法院最终认定爱康国宾无责,驳回了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续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宫颈癌漏检,法院认定医患双方均有过错

也并非所有责任都能被清晰地划归一方。宁夏银川市居民王女士与爱康国宾慈铭综合门诊部(记者注:现已更名为“银川爱康国宾安君综合门诊”)的诉讼,展示了司法实践中更为复杂和胶着的责任划分过程。

根据判决文书记载,王女士分别于2012年12月和2014年3月,两次在银川爱康国宾慈铭综合门诊部进行体检,其中关键的宫颈癌筛查项目(TCT检测)结果均为“未见上皮内病变或癌变”。然而,就在第二次体检约5个月后,即2014年8月,她因身体不适就医,最终被确诊为宫颈癌,并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份由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明确指出,根据王女士的病程推断,其在2014年3月体检时“应该已经存在‘宫颈癌’”,因此,爱康国宾的TCT检测未能发现异常情况,“使患者失去了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机会,存在过错”。

但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王女士在后续医院就诊时,曾主诉自己有“同房出血1年余”的症状。而在爱康国宾体检时,她并未将这一关键症状告知医生,并在《个人健康信息表》的“既往史”一栏中勾选了“无”。

法院最终的判决体现了对双方责任的划分与平衡。一方面,法庭采纳了鉴定意见中关于“TCT检测没有发现并提示异常情况,存在过错”的结论,认可了爱康国宾的责任。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定王女士作为患者,对自身已出现的异常症状关注不足,且未向体检机构如实告知,对诊疗的延误同样负有责任。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明确爱康国宾的过错在整个损害后果中的“参与程度”,法院最终行使了裁量权。在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后,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爱康国宾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远低于其超百万元的索赔诉求。王女士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以上三起案件展现了司法对商业体检“漏检”纠纷的不同判断逻辑:常识、鉴定、过错分担。这些判例,共同呈现出了商业体检法律责任的模糊地带,或有前车之鉴的价值。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案例人物均以姓氏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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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梦佳  校对:杨荷放